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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合法性/商平度
2014-3-5 1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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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合法性
目前的法制环境条件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对于有些地方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问题,要看到现象,更要分析问题的本质。立场不同视角不同,认识可能就不同,但应统一于依法认识的维度。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行政首长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认识行政诉讼的意义,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出庭应诉有利于发现执法的不足,落实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国务院在《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做到积极出庭应诉、答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这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诉讼代理人制度,赋予了行政首长是否自己出庭应诉有选择权,这类似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要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诉讼义务,就是依法应诉。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一方当事人的地位,法律在赋予其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领导权制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侧重的是对依法行政责任落实的总体把握,是政府加强依法行政的自律制度要求。但从具体的诉讼看,用地方行政制度对诉讼法中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行使方式进行限制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行政法各负其责的原理,领导责任和具体事项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在内涵上是有区别的。具体部门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相应的责任也是法定的,诉讼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是涉诉的行政主体。如果说行政首长的行政职权和领导责任,政府可以在法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但行政主体的行政首长是依据诉讼法享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政府的干涉能不能看作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如果行政首长代表行政主体要求依法保障自身的诉讼权利怎么办。现实中,如果行政首长一概不出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把出庭应诉简单的看成是一把手工程。对于一些重大典型、社会影响面大的行政案件诉讼,通过一把手亲自出庭,有利于掌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的解决问题,落实相关的责任追究。对于一般的行政案件诉讼,一把手可以经过慎重研究后依法聘请代理人到庭.因为一把手对争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了解可能不如分管的领导、执法人员、律师。由于行政机关事先了解事情的原委、性质,会考虑用最佳人选组合应对诉讼。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是全面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内部还有职责分工,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不管应诉的行政主体如何处理面对的诉讼,责任都由它来承担,不是直接由政府承担。因此,对一把手出庭的问题,既要分析解决不愿意出庭背后的认识问题,也要尊重法律赋于一把手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自身权力运做的规律特点。从制度的定位讲,可以有条件的提倡行政首长出庭,不宜把这一制度刚性化。出庭应诉与行政首长的职责具有一致性,但与行政机关的内部职责分工以及责任的承担也会有冲突。对于“一把手出庭”的提法,不宜过份拔高,高了就有点人治的味道,不能离了一把手,什么也办不了。作为行政首长出上几次庭,对个人的法制意识可能会有所促进,但不是根本措施。重要的不是行政首长是否必须出庭,而是要高度重视面对的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好纠纷,是为了少当被告。目前党政分开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可能也存在党政责任不分的问题。作为行政机关来说,关键还是提高行政首长和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树立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现代执法理念。
从审判机关的角度看,行政审判在法制环境方面存在着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如果有行政机关的大力配合,减少一些不当干扰,使司法审查的他律机制和行政机关的自律机制能很好的结合,无疑能更好的发挥司法审查具有维护和监督的双重功能。间接配合源自政府,但政府不得干涉行政审判,政府制定制度不宜直接介入到诉讼法律关系中,因为政府不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直接配合源自应诉的行政主体,所谓配合就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和责任,审判机关有权在行政主体不履行判决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合法的行政行为有时也会引起诉讼,这时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是一种加强的确认。但行政诉讼主要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启动行政诉讼之后,宏观的说就是审判权力对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运做的纠正。权力对权力的监督都具有对抗性的一面,有的行政机关采取不当手段脱离了依法的轨道,出现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权力与法律、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审判机关就要靠职权主义的审理模式、公正的判决和司法强制力,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诉讼代理人制度是为了双方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作为审判机关理应平等保障,这是法律对审判机关的要求,这样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现实的看,行政审判的诸多困难不是行政首长出不出庭所能解决的,认识不到位出庭也是形式。对于行政首长出庭这一行政制度,需要从不同的法制视角进行探讨整合全面的认识它。
建议法院与政府联合设立灵活的行政首长旁听制度,精选案例,注重实效,为行政首长开辟各取所需的法制课堂,对涉诉的行政首长也可以建议旁听,以此推动行政首长自愿出庭应诉。相信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会形成更好的良性互动的新局面。
东营市市人大内司委 商平度 0546-833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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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合法性
目前的法制环境条件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对于有些地方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问题,要看到现象,更要分析问题的本质。立场不同视角不同,认识可能就不同,但应统一于依法认识的维度。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行政首长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认识行政诉讼的意义,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出庭应诉有利于发现执法的不足,落实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国务院在《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做到积极出庭应诉、答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这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诉讼代理人制度,赋予了行政首长是否自己出庭应诉有选择权,这类似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要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诉讼义务,就是依法应诉。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一方当事人的地位,法律在赋予其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领导权制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侧重的是对依法行政责任落实的总体把握,是政府加强依法行政的自律制度要求。但从具体的诉讼看,用地方行政制度对诉讼法中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行使方式进行限制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行政法各负其责的原理,领导责任和具体事项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在内涵上是有区别的。具体部门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相应的责任也是法定的,诉讼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是涉诉的行政主体。如果说行政首长的行政职权和领导责任,政府可以在法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但行政主体的行政首长是依据诉讼法享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政府的干涉能不能看作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如果行政首长代表行政主体要求依法保障自身的诉讼权利怎么办。现实中,如果行政首长一概不出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把出庭应诉简单的看成是一把手工程。对于一些重大典型、社会影响面大的行政案件诉讼,通过一把手亲自出庭,有利于掌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的解决问题,落实相关的责任追究。对于一般的行政案件诉讼,一把手可以经过慎重研究后依法聘请代理人到庭.因为一把手对争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了解可能不如分管的领导、执法人员、律师。由于行政机关事先了解事情的原委、性质,会考虑用最佳人选组合应对诉讼。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是全面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内部还有职责分工,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不管应诉的行政主体如何处理面对的诉讼,责任都由它来承担,不是直接由政府承担。因此,对一把手出庭的问题,既要分析解决不愿意出庭背后的认识问题,也要尊重法律赋于一把手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自身权力运做的规律特点。从制度的定位讲,可以有条件的提倡行政首长出庭,不宜把这一制度刚性化。出庭应诉与行政首长的职责具有一致性,但与行政机关的内部职责分工以及责任的承担也会有冲突。对于“一把手出庭”的提法,不宜过份拔高,高了就有点人治的味道,不能离了一把手,什么也办不了。作为行政首长出上几次庭,对个人的法制意识可能会有所促进,但不是根本措施。重要的不是行政首长是否必须出庭,而是要高度重视面对的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好纠纷,是为了少当被告。目前党政分开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可能也存在党政责任不分的问题。作为行政机关来说,关键还是提高行政首长和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树立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现代执法理念。
从审判机关的角度看,行政审判在法制环境方面存在着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如果有行政机关的大力配合,减少一些不当干扰,使司法审查的他律机制和行政机关的自律机制能很好的结合,无疑能更好的发挥司法审查具有维护和监督的双重功能。间接配合源自政府,但政府不得干涉行政审判,政府制定制度不宜直接介入到诉讼法律关系中,因为政府不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直接配合源自应诉的行政主体,所谓配合就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和责任,审判机关有权在行政主体不履行判决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合法的行政行为有时也会引起诉讼,这时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是一种加强的确认。但行政诉讼主要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启动行政诉讼之后,宏观的说就是审判权力对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运做的纠正。权力对权力的监督都具有对抗性的一面,有的行政机关采取不当手段脱离了依法的轨道,出现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权力与法律、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审判机关就要靠职权主义的审理模式、公正的判决和司法强制力,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诉讼代理人制度是为了双方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作为审判机关理应平等保障,这是法律对审判机关的要求,这样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现实的看,行政审判的诸多困难不是行政首长出不出庭所能解决的,认识不到位出庭也是形式。对于行政首长出庭这一行政制度,需要从不同的法制视角进行探讨整合全面的认识它。
建议法院与政府联合设立灵活的行政首长旁听制度,精选案例,注重实效,为行政首长开辟各取所需的法制课堂,对涉诉的行政首长也可以建议旁听,以此推动行政首长自愿出庭应诉。相信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会形成更好的良性互动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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