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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枚手印怒指劣质玉米种子 村民获赔23万
2014-3-5 16:33:40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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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春笋 王幸福) 11月2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种子质量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山东省种子总公司赔偿郑秀荣等81户村民经济损失23.27万余元,刘洪泉在59556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4、5月间,禹城市全统种业业主刘洪泉与山东省种子总公司签订了《农作物种子生产预约合同》,约定全统种业为山东省种子总公司组织生产700亩、数量28万斤的“鲁种118”玉米种,单价为省内普遍商品玉米均价的2.5到3倍。此后,刘洪泉在素有培育玉米种生产习惯的禹城市房寺镇董桥、尚纸坊等几个村庄,联络了300亩土地进行生产,并向众村民许诺该玉米品种亩产可达六、七百斤。期间,山东省种子总公司也派人前来勘察地块,给育种的村民们发放技术指导明白书,指导生产。不料,玉米成熟时,育出的种子不仅存在花粒现象,产量也很低,平均亩产60至100斤不等。于是,经协商,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又许诺以高价回收合格玉米种、再让村民们为其生产小麦良种并全部高价回收,作为对众村民们经济损失的补偿,并于2005年10月,先后与村民代表董元金、李兆春签订了繁育300亩小麦良种的《小麦良种预约生产合同书》。
谁知,2006年2月,村民们生产的玉米种经国家农业部农作物种质检测中心进行纯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东省种子总公司以此为由拒收,众村民便多次找刘洪泉要求解决,刘洪泉只拿出了1.5万元就想息事宁人。经禹城市农业技术部门会同当地公证处对部分村民为山东省种子总公司繁育的小麦良种进行鉴定,结论亦是质量不符合标准。2006年5月,愤怒的房寺镇董桥村、尚纸坊的81户村民联名推举郑秀荣、贾俊玲、吕俊芳为诉讼代表人,一纸诉状将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和刘洪泉推上了法院被告席。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洪泉是被告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在禹城市的代理商,原告81户村民繁育“鲁种118”的原种是由被告山东省种子总公司提供、由被告刘洪泉经销,且山东省种子总公司亦认可董元金、李兆春可以代表包括81户原告在内的育种村民,故原告81户村民以刘洪泉和山东省种子总公司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依据,对两被告提出“主体错误”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两被告在预约合同中约定按亩产400斤收购,而被告刘洪泉又向包括81户原告在内的村民承诺亩产可达六、七百斤,故81户原告要求按亩产600斤计算赔偿损失,应予支持。遂一审判决被告刘洪泉赔偿郑秀荣等81户经济损失232719元,被告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在173163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由于刘洪泉个人的赔付能力远低于山东省种子总公司,81户村民们也思想波动大,情绪不稳定,准备集体到省委、政府上访。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分析认为,81户村民按照与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和刘洪泉签订合同的约定,且在山东省种子总公司的技术指导下严格进行生产,在整个生产过程中81户村民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故达不到预期收益,原因不在81户村民,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和刘洪泉应对81户村民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山东省种子总公司与刘洪泉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根据该委托关系,刘洪泉的行为后果应由山东省种子总公司承担。刘洪泉曾公开承诺亩产可达六、七百斤,故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应在此范围内赔偿81户村民的损失。据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山东省种子总公司赔偿郑秀荣等81户村民经济损失232719元,刘洪泉在59556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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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春笋 王幸福) 11月2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种子质量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山东省种子总公司赔偿郑秀荣等81户村民经济损失23.27万余元,刘洪泉在59556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4、5月间,禹城市全统种业业主刘洪泉与山东省种子总公司签订了《农作物种子生产预约合同》,约定全统种业为山东省种子总公司组织生产700亩、数量28万斤的“鲁种118”玉米种,单价为省内普遍商品玉米均价的2.5到3倍。此后,刘洪泉在素有培育玉米种生产习惯的禹城市房寺镇董桥、尚纸坊等几个村庄,联络了300亩土地进行生产,并向众村民许诺该玉米品种亩产可达六、七百斤。期间,山东省种子总公司也派人前来勘察地块,给育种的村民们发放技术指导明白书,指导生产。不料,玉米成熟时,育出的种子不仅存在花粒现象,产量也很低,平均亩产60至100斤不等。于是,经协商,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又许诺以高价回收合格玉米种、再让村民们为其生产小麦良种并全部高价回收,作为对众村民们经济损失的补偿,并于2005年10月,先后与村民代表董元金、李兆春签订了繁育300亩小麦良种的《小麦良种预约生产合同书》。
谁知,2006年2月,村民们生产的玉米种经国家农业部农作物种质检测中心进行纯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东省种子总公司以此为由拒收,众村民便多次找刘洪泉要求解决,刘洪泉只拿出了1.5万元就想息事宁人。经禹城市农业技术部门会同当地公证处对部分村民为山东省种子总公司繁育的小麦良种进行鉴定,结论亦是质量不符合标准。2006年5月,愤怒的房寺镇董桥村、尚纸坊的81户村民联名推举郑秀荣、贾俊玲、吕俊芳为诉讼代表人,一纸诉状将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和刘洪泉推上了法院被告席。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洪泉是被告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在禹城市的代理商,原告81户村民繁育“鲁种118”的原种是由被告山东省种子总公司提供、由被告刘洪泉经销,且山东省种子总公司亦认可董元金、李兆春可以代表包括81户原告在内的育种村民,故原告81户村民以刘洪泉和山东省种子总公司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依据,对两被告提出“主体错误”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两被告在预约合同中约定按亩产400斤收购,而被告刘洪泉又向包括81户原告在内的村民承诺亩产可达六、七百斤,故81户原告要求按亩产600斤计算赔偿损失,应予支持。遂一审判决被告刘洪泉赔偿郑秀荣等81户经济损失232719元,被告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在173163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由于刘洪泉个人的赔付能力远低于山东省种子总公司,81户村民们也思想波动大,情绪不稳定,准备集体到省委、政府上访。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分析认为,81户村民按照与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和刘洪泉签订合同的约定,且在山东省种子总公司的技术指导下严格进行生产,在整个生产过程中81户村民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故达不到预期收益,原因不在81户村民,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和刘洪泉应对81户村民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山东省种子总公司与刘洪泉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根据该委托关系,刘洪泉的行为后果应由山东省种子总公司承担。刘洪泉曾公开承诺亩产可达六、七百斤,故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应在此范围内赔偿81户村民的损失。据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山东省种子总公司赔偿郑秀荣等81户村民经济损失232719元,刘洪泉在59556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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