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案例分析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租房挂牌找托 农科院临时工冒名兜售土元骗20万
2014-3-5 16:33:39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622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吕志豪 吴国磊) 河南省新密市一农民利用曾在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土元研究所做过临时工的便利,谎称经该所授权,在固始县成立分所,堂而皇之地挂牌经销土元;以“三包”(包技术、包种子、包回收成品)为诱饵,加上当地一土元养殖户的“现身说法”,致使固始县22户农民被骗签土元养殖合同,损失资金201600元。9月9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永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程永灿,男,初中文化,系河南省新密市市民。2005年,被告人经熟人介绍,曾在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做临时工,2006年初被该所辞退。
嗣后,为牟取不义之财,被告人决定以“三包”为诱饵,选择在河南省潢川县设立“土元种子推广站”(未实际设立)骗取钱财,遂在周边县区电视台发布广告。2006年底,固始县柳树乡农民何某(另案处理)从电视上看到广告,便前往潢川找到被告人咨询养殖技术。
听何某说固始县“市场很大”,被告人决定改在固始“推广”土元养殖。其便带领何某到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下属的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了解相关信息,便于假冒该公司行骗;同时利用何某将来“现身说法”,“取信”于土元养殖户。
何某与该公司书面签订了购买10株土元种子,每株价格1600元的养殖协议和技术合同。2007年3月,在何某的介绍和帮助下,被告人来到固始“推广”土元养殖。其首先在固始县电视台发布广告,谎称其经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授权,在固始设立分所;以“三包”的优惠条件推广土元养殖。
被告人承诺,土元种子每株(8公斤)售价1600元,养殖期限仅需6~7个月。经饲养繁殖,保证产成虫产品每株不少于150公斤,每公斤最低回收价为30元。此后,何某帮助被告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畜牧经营许可证,又在县城北关林业局家属院租两间房子,作为办公场所,挂上“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固始分所”的招牌。为迷惑他人,被告人还雇用了其家乡新密市的农民任某和在郑州市劳务市场临时遇到的务工者程某冒充专业技术人员。
为筹备将来签订养殖合同,被告人要求借用何某与金元开发公司签订的养殖协议技术合同文本,打印多份空白合同书,何某此时已明知被告人目的在于行骗,仍予以配合;被告人又在何某的介绍下,由个体刻章户张某私刻一枚“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被告人设立“固始分所”后,陆续有固始居民前往咨询订购土元事宜。遇有心存疑虑的居民,被告人便带其到何某在固始县柳树乡的土元养殖场所“考察”,谎称何某即是从他那里购得的土元种子;何某也积极予以“配合”。
自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通过网上订购,从江苏省丹阳市一个体养殖户任某处低价购买土元,以每株1600元价格出售给固始县的22户居民。被告人利用假的“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空白技术合同书、养殖协议书和假的合同专用章分别与22户居民签订土元养殖合同,其骗取现金201600元。
其间,为骗取更多人信任,被告人利用其在做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土元研究所临时工时和跟何某到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土元时了解的零星技术,向其雇用的两名人员“传授”,并应邀到养殖户家中,像模像样地给与“技术指导”。
2008年8月,被告人携骗得的赃款潜逃。22户居民发觉上当,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2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乡将其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退赔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永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资金201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中国法院网讯(吕志豪 吴国磊) 河南省新密市一农民利用曾在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土元研究所做过临时工的便利,谎称经该所授权,在固始县成立分所,堂而皇之地挂牌经销土元;以“三包”(包技术、包种子、包回收成品)为诱饵,加上当地一土元养殖户的“现身说法”,致使固始县22户农民被骗签土元养殖合同,损失资金201600元。9月9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永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程永灿,男,初中文化,系河南省新密市市民。2005年,被告人经熟人介绍,曾在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做临时工,2006年初被该所辞退。
嗣后,为牟取不义之财,被告人决定以“三包”为诱饵,选择在河南省潢川县设立“土元种子推广站”(未实际设立)骗取钱财,遂在周边县区电视台发布广告。2006年底,固始县柳树乡农民何某(另案处理)从电视上看到广告,便前往潢川找到被告人咨询养殖技术。
听何某说固始县“市场很大”,被告人决定改在固始“推广”土元养殖。其便带领何某到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下属的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了解相关信息,便于假冒该公司行骗;同时利用何某将来“现身说法”,“取信”于土元养殖户。
何某与该公司书面签订了购买10株土元种子,每株价格1600元的养殖协议和技术合同。2007年3月,在何某的介绍和帮助下,被告人来到固始“推广”土元养殖。其首先在固始县电视台发布广告,谎称其经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授权,在固始设立分所;以“三包”的优惠条件推广土元养殖。
被告人承诺,土元种子每株(8公斤)售价1600元,养殖期限仅需6~7个月。经饲养繁殖,保证产成虫产品每株不少于150公斤,每公斤最低回收价为30元。此后,何某帮助被告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畜牧经营许可证,又在县城北关林业局家属院租两间房子,作为办公场所,挂上“河南省农科院土元研究所固始分所”的招牌。为迷惑他人,被告人还雇用了其家乡新密市的农民任某和在郑州市劳务市场临时遇到的务工者程某冒充专业技术人员。
为筹备将来签订养殖合同,被告人要求借用何某与金元开发公司签订的养殖协议技术合同文本,打印多份空白合同书,何某此时已明知被告人目的在于行骗,仍予以配合;被告人又在何某的介绍下,由个体刻章户张某私刻一枚“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被告人设立“固始分所”后,陆续有固始居民前往咨询订购土元事宜。遇有心存疑虑的居民,被告人便带其到何某在固始县柳树乡的土元养殖场所“考察”,谎称何某即是从他那里购得的土元种子;何某也积极予以“配合”。
自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通过网上订购,从江苏省丹阳市一个体养殖户任某处低价购买土元,以每株1600元价格出售给固始县的22户居民。被告人利用假的“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空白技术合同书、养殖协议书和假的合同专用章分别与22户居民签订土元养殖合同,其骗取现金201600元。
其间,为骗取更多人信任,被告人利用其在做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土元研究所临时工时和跟何某到河南金元种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土元时了解的零星技术,向其雇用的两名人员“传授”,并应邀到养殖户家中,像模像样地给与“技术指导”。
2008年8月,被告人携骗得的赃款潜逃。22户居民发觉上当,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2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乡将其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退赔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永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资金201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引用划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