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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梁波) 9月9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顶新乡民乐村2组的被告人陈某到隆林与平班镇委陇村头洪屯的韦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同居后,因被告人是外地人,常被韦某的家人指责,因此被告人陈某与韦某常争吵。2009年5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因生活琐事再次与韦某发生争吵,继而用水果刀和菜刀将韦某捅伤和砍伤,致使韦某头部、脖子、背部以及手腕等多处受伤,后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被害人韦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自愿赔偿受害人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且其家属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陈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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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梁波) 9月9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顶新乡民乐村2组的被告人陈某到隆林与平班镇委陇村头洪屯的韦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同居后,因被告人是外地人,常被韦某的家人指责,因此被告人陈某与韦某常争吵。2009年5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因生活琐事再次与韦某发生争吵,继而用水果刀和菜刀将韦某捅伤和砍伤,致使韦某头部、脖子、背部以及手腕等多处受伤,后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被害人韦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自愿赔偿受害人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且其家属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陈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