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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残留医用纱布 患者三次住院查病因
2014-3-5 16:33:38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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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樊斯坦 梁军) 37岁的农妇段某做完右输尿管探查术后,因伤口不能愈合而深受疼痛折磨。两个月后,她才知道是遗留在切口内的一块纱布在作怪。段某愤然将责任医院告上法庭,向医院索赔3.6万余元。11月23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段某1.9万余元。
2005年11月2日,枣阳市梁集村的段某因右腰部间断性疼痛入住枣阳市某医院治疗。11月4日,医院对段某行右输尿管探查术,术后予抗感染、止血治疗。11月13日,段某出院。
出院后,因伤口不能愈合,段某又于11月15日、12月8日和今年1月14日三次入住该医院治疗。今年1月14日,医生再次手术时发现,段某手术切口下有一纱布竟裹藏其中,遂取出纱布,经抗感染治疗,段某于2月28日出院。
之后,段某到医院要求赔偿损失,段某的主治医生李某于1月24日支付1500元。此后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段某诉至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医院申请对段某病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月13日,襄樊市医学会作出襄樊医监(2006)1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医疗事件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在某医院行右输尿管探查术,手术中由于医院手术医生违反操作常规,致段某体内遗留手术止血专用纱布,使段某术后伤口不能愈合,先后进行三次住院治疗,直到在第四次住院手术时才发现残留在体内的纱布,给段某身心造成了伤害。现段某诉求其在医院第二次、第三次医疗费、药费、交通费用和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诉求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应以实际治疗、住院天数计算,对超过部份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段某医疗费3225.70元、误工费4295.22元、护理费429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5元、交通费652元、医药费67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9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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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樊斯坦 梁军) 37岁的农妇段某做完右输尿管探查术后,因伤口不能愈合而深受疼痛折磨。两个月后,她才知道是遗留在切口内的一块纱布在作怪。段某愤然将责任医院告上法庭,向医院索赔3.6万余元。11月23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段某1.9万余元。
2005年11月2日,枣阳市梁集村的段某因右腰部间断性疼痛入住枣阳市某医院治疗。11月4日,医院对段某行右输尿管探查术,术后予抗感染、止血治疗。11月13日,段某出院。
出院后,因伤口不能愈合,段某又于11月15日、12月8日和今年1月14日三次入住该医院治疗。今年1月14日,医生再次手术时发现,段某手术切口下有一纱布竟裹藏其中,遂取出纱布,经抗感染治疗,段某于2月28日出院。
之后,段某到医院要求赔偿损失,段某的主治医生李某于1月24日支付1500元。此后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段某诉至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医院申请对段某病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月13日,襄樊市医学会作出襄樊医监(2006)1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医疗事件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在某医院行右输尿管探查术,手术中由于医院手术医生违反操作常规,致段某体内遗留手术止血专用纱布,使段某术后伤口不能愈合,先后进行三次住院治疗,直到在第四次住院手术时才发现残留在体内的纱布,给段某身心造成了伤害。现段某诉求其在医院第二次、第三次医疗费、药费、交通费用和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诉求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应以实际治疗、住院天数计算,对超过部份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段某医疗费3225.70元、误工费4295.22元、护理费429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5元、交通费652元、医药费67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9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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