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3: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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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黄 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的唐某,为了泄愤而纠集黄某、韦某等人去砸他人的面包车,结果三人都为自己的冲动而身陷牢狱。2009年9月9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唐某、黄某、韦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各10000元。
  2008年3月11日上午,唐某、黄某、韦某等人(都是1980年后出生)集聚在蓝瑞永家喝酒,席间,唐某谈及自己开面包车营运时,同村的李某经常抢客,表示要去“教训”一下李某,同桌的黄某、韦某等人乘着酒兴,纷纷表示同意“行动”。黄某出去打听到李某正在安阳镇大桥路打牌,便伙同唐某、蓝某、韦某等人赶到安阳镇大桥路,发现李某后,唐某、黄某等人即冲上前去殴打李某,李某被打后起身逃跑,唐某、黄某、韦某即持板凳、水泥砖将李某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的前、后及右侧挡风玻璃砸烂,后众人逃离现场。
  2009年4月26日、27日,唐某、黄某、韦某相继落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黄某、韦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作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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