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3: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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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名初三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时突然死亡,其父母告上法院认为学校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日一审认定学校应对孩子的死亡适当承担部分责任,判决学校赔偿这名初三学生的父母各项损失1503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据悉,这名学生曾因胳膊骨折在家休养到2006年1月份。2006年3月3日下午,体育教师安排这名学生参加了跑步和单腿跳等活动。由于活动剧烈,这名学生突然昏迷,这名学生父亲在接到学校的电话通知后,马上赶到学校,把孩子送到医院,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这名学生的父母认为,学校在事先得知孩子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体育活动的前提下,仍然让其进行大运动量的体育活动,并在事实发生后没有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导致孩子死亡,具有明显过错。而这名学生死后,学校在支付了一部分丧葬费后,拒绝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们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名学生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健康状况所致,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这名学生休病假恢复上课后,该校在未了解其能否参加运动情况下,即让其参加体育课的较大运动,并且未加以有效的保护,学校应对这名学生的死亡适当承担部分责任。这名学生的父母要求赔偿16万余元数额过高,法院根据学校已垫付15000余元的情况,酌定赔偿数额2万余元。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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