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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二百零五条
2014-9-24 22: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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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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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渎职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是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则的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本法还有许多条款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以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这是对发行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的规定。
本条中“徇私舞弊”是指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置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于不顾的行为,或者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处理和枉法决定的行为,比如说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买卖所持有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予以核准的行为等等。本条中“玩忽职守”是指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或者不认真、不正确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说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将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审核工作不提出意见的行为等等。至于本条中“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则是指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拒不履行,故意推倭、拖拉,设置障碍,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比如说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故意刁难不予批准的行为等。
按照本条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上述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社会影响。对于因徇私舞弊犯罪所给予刑事处罚比因玩忽职守犯罪更重,主要是考虑这种行为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所以主观恶性要比玩忽职守更大,因此规定了较重的处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除上述的一般规定外,对于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般适用特别规定,而不按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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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渎职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是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则的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本法还有许多条款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以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这是对发行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的规定。
本条中“徇私舞弊”是指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置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于不顾的行为,或者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处理和枉法决定的行为,比如说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买卖所持有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予以核准的行为等等。本条中“玩忽职守”是指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或者不认真、不正确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说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将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审核工作不提出意见的行为等等。至于本条中“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则是指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拒不履行,故意推倭、拖拉,设置障碍,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比如说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故意刁难不予批准的行为等。
按照本条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上述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社会影响。对于因徇私舞弊犯罪所给予刑事处罚比因玩忽职守犯罪更重,主要是考虑这种行为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所以主观恶性要比玩忽职守更大,因此规定了较重的处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除上述的一般规定外,对于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般适用特别规定,而不按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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