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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宣告船舶不附有优先权用)
2014-3-4 16:24:16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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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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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_________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出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六十日内主张权利。现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_______已(拟)受让的“______________”轮不再附有船舶优先权;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向申请人______主张“____________”轮的船舶优先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本判决书供各海事法院在受理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案件,并发出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公告后,在规定的期间内无人主张权利,依法宣告该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时使用。
二、“申请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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