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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4:51: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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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
2004-07-1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07-13
执行日期:2004-0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法官可否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询问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现将有关精神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已经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法官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辞去仲裁员职务,解除聘任关系。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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