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3: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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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李大华)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诉人张某与中国矿业报社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认定中国矿业报社将报刊的部分主办权交于个人经营违法无效,判决中国矿业报社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中国矿业报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人民币5万元。
  2004年12月15日,张某与矿业报社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矿业报社决定将其每周三出版(全年52期)的《中国矿业报·财富珠宝周刊》 的采编、出版及广告经营工作交由张某全面负责承办;张某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可根据本周刊的宗旨和方针自行组织采写稿件、编排版面,但报纸大样必须由矿业报社指定人员审定后方可送印厂付印,审定时发现的问题张某必须按照矿业报社的要求修改,《财富珠宝周刊》由中国矿业报社负责随正报发行;张某办报费用自筹,人员自聘,设备自备,经营自主,盈亏自负;张某在承办期间需向矿业报社交纳管理费10万元(分两次交纳,每半年交纳5万元)及印刷制版纸张准备金10万元;张某办周刊的财务往来由矿业报社建台帐进行独立核算。
  协议签订后,张某于2005年1月6日向矿业报社交纳了2005年上半年的管理费5万元。而后,双方当事人在2005年上半年对上述《协议书》进行了实际履行,并先后出版发行了22期左右的《财富珠宝周刊》。此批刊物的形式和内容至今尚未受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且未见其内容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2005年下半年,双方当事人因故终止了该《协议书》的继续履行。现张某诉请法院,确认其与矿业报社之间的承包协议无效,判令矿业报社返还管理费5万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看出,矿业报社将自己主办的《中国矿业报·财富珠宝周刊》的版面交给张某承办,因目前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实行必要的监管,不允许新闻出版单位将对报刊的主办权采取任何的形式流转给他人,矿业报社采取与张某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将报刊的部分主办权交给了张某个人,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关于“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规定,因此,应认定矿业报社与张某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矿业报社应将其已收取的5万元管理费返还给张某,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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