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案例分析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买卖“田黄石”案一审有果 行规服从法律
2014-3-5 16:33:56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89
主题归类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李鸿光) 用巨额钱款私下转让田黄石,该田黄石究竟是真是假?法庭上转让双方说法各执一词。11月16日下午,该案终于有了结果,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港商林先生与台商刘某的买卖合同,由刘某返还林先生人民币40万元,而林先生则归还刘某绿泥石章(6.3CM×4CM×4CM),印面刻有篆文“清气应归笔底来”字样印章一枚。
2004年9月16日,香港商人林先生以63万元价格,从台湾商人刘某处购得田黄石古兽印章一枚,印面刻有篆文“清气应归笔底来”字样。之后,喜好收藏的林先生在与他人把玩鉴赏田黄石时,得知该印章的材质有异。同年10月,忐忑不安的林先生将田黄石送至福州石雕艺术工艺品厂作鉴别,确认不属寿山田黄石。福建省宝玉石协会在出具的宝玉石鉴定证明上,写到“系争的田黄石非寿山石类”。
林先生找台商刘某交涉退货,刘某表示自己是该印章买卖居间方,不同意退货,但还是退还居间费23万元。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后,林先生拿回了23万元钱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涉嫌诈骗,经审查不属刑案受理范围不立案。转而,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索讨40万元田黄石买卖款,退回刘某那块假田黄石。
法庭上,台商刘某称在一天内,将田黄石印章从上家拿来交给了林某,自己从中只赚取了些中介费,充当印章买卖中介方。因为林某对印章的材质有异议,自己已将中介费退还给了林某。刘某还认为林某委托的鉴定无效,并声称依据古玩交易惯例,购买者全凭自己眼力来判别真假,出卖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岂能事后再作反悔呢?
审理中,案外人陈某向法院提供了他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证明他将争议的田黄石转让给了台商刘某,转让价格为40万元。陈某称与林先生素不相识,刘某就是该田黄石的买家。为了查清事实,法院在2006年5月26日对陈某做了调查笔录。
陈某陈述,2004年5月,刘某得知陈某有一块田黄石要拍卖,就要求陈某暂缓,由他来帮我找买家出售,陈某开价到手60万元。但到6月,刘某说60万元太贵无法出手,陈某就提议把下家介绍给自己,直接洽谈田黄石价格。而刘某又表示这样操作,他很难赚到钱。到了7、8月份,刘某说有人愿出价45万元购买,陈某不同意。刘某随后多次表示自己愿意出价40万元买下,陈某才同意出售给他。9月16日,在刘某上海的住所他把钱给了陈某,并起草了转让协议,说明双方是买卖关系,而不是中介关系。
双方在法庭上存在分歧,究竟该由那个部门给系争田黄石定性?为此,法院委托北京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田黄石作鉴定,检验结论为绿泥石质印章。林先生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而刘某则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绿泥石结论与争议田黄石有何关联?法院以为该鉴定从光性特征、颜色、密度、折射率、紫外荧光、吸收光谱、放大检查等方面检测,确定了系争印章的石质,检验报告内容科学详实。
法院认为,林先生是从刘某处取得该印章,钱款直接付给了刘某,刘某未介绍林先生与卖家订立买卖合同,林先生未与卖家有过接触。从陈某与刘某间签订的转让协议看,充分证明了他俩构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的林先生和刘某,订立合同是成交田黄石,然系争标的物鉴定为绿泥石,履行合同标的物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遂法院作出于刘某不利的判决。
相关链接:田黄产于我国福建省福州市北部山区的寿山,山石历经数万年风化落地,在田中经风、雨、水等侵蚀,色泽多呈黄色,因在田里挖出,故称田黄。由于历经一千多年的开采挖掘,目前已近绝迹,因此成为了收藏爱好者手中的珍品。1987年,地矿学家对田黄的矿物成份进行分析研究,认定一回的矿物成份有纯净的地开石或珍珠陶石,具有特殊的“萝卜纹”状条构造。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出台的田黄鉴定的国家标准,也明确田黄的矿物成份,必须是地开石或珍珠陶石。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入收藏古玩的行列,但由于目前古玩市场上藏品的升值空间大,这也使得赝品大量的出现。古玩交易虽是一种特殊行业,在长期交易实践中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行规行为约束,但法律规范是社会一般行为的总规则,当行业规范与之冲突时,则应服从于法律规范。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中国法院网讯(李鸿光) 用巨额钱款私下转让田黄石,该田黄石究竟是真是假?法庭上转让双方说法各执一词。11月16日下午,该案终于有了结果,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港商林先生与台商刘某的买卖合同,由刘某返还林先生人民币40万元,而林先生则归还刘某绿泥石章(6.3CM×4CM×4CM),印面刻有篆文“清气应归笔底来”字样印章一枚。
2004年9月16日,香港商人林先生以63万元价格,从台湾商人刘某处购得田黄石古兽印章一枚,印面刻有篆文“清气应归笔底来”字样。之后,喜好收藏的林先生在与他人把玩鉴赏田黄石时,得知该印章的材质有异。同年10月,忐忑不安的林先生将田黄石送至福州石雕艺术工艺品厂作鉴别,确认不属寿山田黄石。福建省宝玉石协会在出具的宝玉石鉴定证明上,写到“系争的田黄石非寿山石类”。
林先生找台商刘某交涉退货,刘某表示自己是该印章买卖居间方,不同意退货,但还是退还居间费23万元。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后,林先生拿回了23万元钱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涉嫌诈骗,经审查不属刑案受理范围不立案。转而,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索讨40万元田黄石买卖款,退回刘某那块假田黄石。
法庭上,台商刘某称在一天内,将田黄石印章从上家拿来交给了林某,自己从中只赚取了些中介费,充当印章买卖中介方。因为林某对印章的材质有异议,自己已将中介费退还给了林某。刘某还认为林某委托的鉴定无效,并声称依据古玩交易惯例,购买者全凭自己眼力来判别真假,出卖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岂能事后再作反悔呢?
审理中,案外人陈某向法院提供了他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证明他将争议的田黄石转让给了台商刘某,转让价格为40万元。陈某称与林先生素不相识,刘某就是该田黄石的买家。为了查清事实,法院在2006年5月26日对陈某做了调查笔录。
陈某陈述,2004年5月,刘某得知陈某有一块田黄石要拍卖,就要求陈某暂缓,由他来帮我找买家出售,陈某开价到手60万元。但到6月,刘某说60万元太贵无法出手,陈某就提议把下家介绍给自己,直接洽谈田黄石价格。而刘某又表示这样操作,他很难赚到钱。到了7、8月份,刘某说有人愿出价45万元购买,陈某不同意。刘某随后多次表示自己愿意出价40万元买下,陈某才同意出售给他。9月16日,在刘某上海的住所他把钱给了陈某,并起草了转让协议,说明双方是买卖关系,而不是中介关系。
双方在法庭上存在分歧,究竟该由那个部门给系争田黄石定性?为此,法院委托北京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田黄石作鉴定,检验结论为绿泥石质印章。林先生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而刘某则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绿泥石结论与争议田黄石有何关联?法院以为该鉴定从光性特征、颜色、密度、折射率、紫外荧光、吸收光谱、放大检查等方面检测,确定了系争印章的石质,检验报告内容科学详实。
法院认为,林先生是从刘某处取得该印章,钱款直接付给了刘某,刘某未介绍林先生与卖家订立买卖合同,林先生未与卖家有过接触。从陈某与刘某间签订的转让协议看,充分证明了他俩构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的林先生和刘某,订立合同是成交田黄石,然系争标的物鉴定为绿泥石,履行合同标的物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遂法院作出于刘某不利的判决。
相关链接:田黄产于我国福建省福州市北部山区的寿山,山石历经数万年风化落地,在田中经风、雨、水等侵蚀,色泽多呈黄色,因在田里挖出,故称田黄。由于历经一千多年的开采挖掘,目前已近绝迹,因此成为了收藏爱好者手中的珍品。1987年,地矿学家对田黄的矿物成份进行分析研究,认定一回的矿物成份有纯净的地开石或珍珠陶石,具有特殊的“萝卜纹”状条构造。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出台的田黄鉴定的国家标准,也明确田黄的矿物成份,必须是地开石或珍珠陶石。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入收藏古玩的行列,但由于目前古玩市场上藏品的升值空间大,这也使得赝品大量的出现。古玩交易虽是一种特殊行业,在长期交易实践中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行规行为约束,但法律规范是社会一般行为的总规则,当行业规范与之冲突时,则应服从于法律规范。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引用划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