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4: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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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喜朋) 因认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MTV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分别将点唱机生产厂商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销售商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受理这两案。
  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分别起诉到二中院称,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新科卡拉OK歌王DG-900DVD机”、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夏新点歌机(PK-DVD680)”未经许可,使用涉案20余首音乐作品,亦未支付相应使用费,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相关销售商销售该侵权产品,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其中,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9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9万余元。
  自2003年以来,权利人曾就卡拉OK经营者未经许可播放其作品的行为提起多起诉讼。目前,国家版权局也已就拟定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每天每间包房12元)征求公众意见。在前述案件中,卡拉OK经营者往往提出其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源于其购买的点唱机中的曲库,应当是取得授权的曲目。
  二中院受理的此两案,系MTV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首次将主张权利的矛头指向点唱机生产厂商。
  目前,上述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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