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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莫松霖 崖文生) 在社会普遍关注,曾经被自治区政法委确定为“恶势力”的广西环江县普乐大屯“1.14”案的一名女骨干覃雪艳,8月30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放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5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覃雪艳与大屯其他村民韦素浩、韦信仰、韦素和、韦素平、韦小辉、覃克鲁、韦港基韦志红(均已判刑)和韦瑞秋、韦长智(均在逃)等人开会,认为富尧、下布屯占了普乐大屯的土地,密谋毁坏富尧、下布屯的农作物,强行收回土地。 在会上,韦素浩提出以前环江县革委会曾在“后六”(地名)一带划3100亩土地给大屯,下布、富尧屯现耕种在“中富尧”(地名)一带的土地是普乐大屯的,“我们要收回我们的土地”。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致同意韦素浩的提议,并作出决定:通过组织全屯的群众一起去砍富尧、下布屯种植在“中富尧”一带的甘蔗,才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才能收回土地。 200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覃雪艳与韦信仰、韦素和、韦小辉、覃克鲁、韦港基、韦素平、韦瑞秋、韦长智、韦志红等人又组织群众在该屯韦素和家前面召开群众大会,会上上述人员均作了讲话,煽动群众去砍毁富尧、下布屯的甘蔗,以强行收回土地。最后会议决定:次日全屯每户出一人到“中富尧”一带砍毁富尧、下布屯种植的甘蔗。 2006年11月23日至26日,普乐大屯一至五队队长韦瑞秋、韦长智、覃雪艳、韦港基、韦志红分别通知各队每户出一个人共一百多人连续四天到富尧、下布屯种植在附近山坡上已成熟的甘蔗砍毁。11月23日,韦宏举、韦小糯还对众人喊用火烧甘蔗,韦小糯等人点火烧了富尧和下布屯的甘蔗,一共烧毁了159亩面积甘蔗地上的甘蔗和15亩山林,37亩甘蔗砍毁。经鉴定,富尧屯和下布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2470元;富尧屯被烧毁山林经济损失价值4164元。 2006年3月27日晚,被告人覃雪艳与覃克鲁、韦光春、韦万额、韦国辉,韦志红(均已判刑)与韦瑞秋、韦长智(两人均在逃)等人在韦瑞秋家开会,讨论韦宝殿原来开公路时毁坏大屯祖坟的损失如何赔偿问题,被告人韦光春和韦瑞秋提议:组织村民去把韦宝殿抓回屯里,叫其拿钱来赔偿才放人。被告人韦志红与其他与会人员一致同意韦瑞秋和韦光春的提议。 3月28日上午,被告人覃雪艳与普乐大屯其他四队队长韦瑞秋、韦志红、韦长智、韦港基通知各队村民每户派一人去洛阳街上找韦宝殿。上午9时许,韦光春、韦风尚、韦小糯在洛阳邮电所前见到韦宝殿即将其抓住,并强行将韦宝殿推拉上韦继灯的三马车,然后押回普乐大屯。韦报汉第一个提议向韦宝殿索要6000元,韦万额也讲:“给6000元就不追究责任。”韦素和、韦国辉与韦瑞秋、覃雪艳、韦长智、韦志红等人也一致要求韦宝殿交纳6000元作赔偿费后才能放人。由于韦宝殿不同意,普乐大屯村民便把韦宝殿扣押在屯里。当天下午,洛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大屯劝说村民释放韦宝殿,但普乐大屯村民不听,坚持向韦宝殿索要6000元才放人,不听从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解。下午7时洛阳镇政府工作人员交了6000元给大屯的被告人韦国辉后,并写了收条,才将韦宝殿释放。得款后开支了部分转由被告人覃雪艳保管。 案发后,同伙覃克鲁、韦素平已退赔洛阳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6000元。 2007年1月13日,洛阳镇普乐村大屯村民与江口村下瓦屯村民发生冲突,大屯部分村民受伤。当天下午,覃克鲁、韦光春与村民韦仲艺送受伤者去洛阳医院治疗,三人在医院决定晚上召开群众大会。当晚,被告人韦志红与韦小辉、韦光春、韦素和、覃克鲁、韦素平、覃雪艳等人组织大屯村民在韦素和家前面召开村民大会,并在会上号召、煽动村民次日去报复、血洗下瓦屯。被告人韦志红通知本队村民拿好凶器,于第二天早上出发。 1月14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覃雪艳与普乐大屯100多名村民手持各种凶器前往下瓦屯去械斗,下瓦屯群众事先获知情况而在村头守候。上午8时许,双方村民在下瓦屯村头小桥上相遇后发生暴力冲突,韦志红在冲突中受伤。下瓦屯因人数较少抵挡不住而四处逃窜躲藏。普乐村大屯一方则紧追至下瓦屯村中。大屯部分村民放火烧毁下瓦屯蒙永参、蒙四新、陈强、蒙永康、蒙优孔的瓦房、牛栏、猪栏及煮酒房等,经鉴定,共造成经济损失18083元。 案发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上述23名主要成员分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而覃雪艳则侥幸逃脱,2009年4月20日在广东打工时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乐从派出所抓获,2009年7月16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环江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覃雪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均有异议。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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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莫松霖 崖文生) 在社会普遍关注,曾经被自治区政法委确定为“恶势力”的广西环江县普乐大屯“1.14”案的一名女骨干覃雪艳,8月30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放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5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覃雪艳与大屯其他村民韦素浩、韦信仰、韦素和、韦素平、韦小辉、覃克鲁、韦港基韦志红(均已判刑)和韦瑞秋、韦长智(均在逃)等人开会,认为富尧、下布屯占了普乐大屯的土地,密谋毁坏富尧、下布屯的农作物,强行收回土地。
在会上,韦素浩提出以前环江县革委会曾在“后六”(地名)一带划3100亩土地给大屯,下布、富尧屯现耕种在“中富尧”(地名)一带的土地是普乐大屯的,“我们要收回我们的土地”。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致同意韦素浩的提议,并作出决定:通过组织全屯的群众一起去砍富尧、下布屯种植在“中富尧”一带的甘蔗,才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才能收回土地。
2005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覃雪艳与韦信仰、韦素和、韦小辉、覃克鲁、韦港基、韦素平、韦瑞秋、韦长智、韦志红等人又组织群众在该屯韦素和家前面召开群众大会,会上上述人员均作了讲话,煽动群众去砍毁富尧、下布屯的甘蔗,以强行收回土地。最后会议决定:次日全屯每户出一人到“中富尧”一带砍毁富尧、下布屯种植的甘蔗。
2006年11月23日至26日,普乐大屯一至五队队长韦瑞秋、韦长智、覃雪艳、韦港基、韦志红分别通知各队每户出一个人共一百多人连续四天到富尧、下布屯种植在附近山坡上已成熟的甘蔗砍毁。11月23日,韦宏举、韦小糯还对众人喊用火烧甘蔗,韦小糯等人点火烧了富尧和下布屯的甘蔗,一共烧毁了159亩面积甘蔗地上的甘蔗和15亩山林,37亩甘蔗砍毁。经鉴定,富尧屯和下布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2470元;富尧屯被烧毁山林经济损失价值4164元。
2006年3月27日晚,被告人覃雪艳与覃克鲁、韦光春、韦万额、韦国辉,韦志红(均已判刑)与韦瑞秋、韦长智(两人均在逃)等人在韦瑞秋家开会,讨论韦宝殿原来开公路时毁坏大屯祖坟的损失如何赔偿问题,被告人韦光春和韦瑞秋提议:组织村民去把韦宝殿抓回屯里,叫其拿钱来赔偿才放人。被告人韦志红与其他与会人员一致同意韦瑞秋和韦光春的提议。
3月28日上午,被告人覃雪艳与普乐大屯其他四队队长韦瑞秋、韦志红、韦长智、韦港基通知各队村民每户派一人去洛阳街上找韦宝殿。上午9时许,韦光春、韦风尚、韦小糯在洛阳邮电所前见到韦宝殿即将其抓住,并强行将韦宝殿推拉上韦继灯的三马车,然后押回普乐大屯。韦报汉第一个提议向韦宝殿索要6000元,韦万额也讲:“给6000元就不追究责任。”韦素和、韦国辉与韦瑞秋、覃雪艳、韦长智、韦志红等人也一致要求韦宝殿交纳6000元作赔偿费后才能放人。由于韦宝殿不同意,普乐大屯村民便把韦宝殿扣押在屯里。当天下午,洛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大屯劝说村民释放韦宝殿,但普乐大屯村民不听,坚持向韦宝殿索要6000元才放人,不听从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解。下午7时洛阳镇政府工作人员交了6000元给大屯的被告人韦国辉后,并写了收条,才将韦宝殿释放。得款后开支了部分转由被告人覃雪艳保管。
案发后,同伙覃克鲁、韦素平已退赔洛阳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6000元。
2007年1月13日,洛阳镇普乐村大屯村民与江口村下瓦屯村民发生冲突,大屯部分村民受伤。当天下午,覃克鲁、韦光春与村民韦仲艺送受伤者去洛阳医院治疗,三人在医院决定晚上召开群众大会。当晚,被告人韦志红与韦小辉、韦光春、韦素和、覃克鲁、韦素平、覃雪艳等人组织大屯村民在韦素和家前面召开村民大会,并在会上号召、煽动村民次日去报复、血洗下瓦屯。被告人韦志红通知本队村民拿好凶器,于第二天早上出发。
1月14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覃雪艳与普乐大屯100多名村民手持各种凶器前往下瓦屯去械斗,下瓦屯群众事先获知情况而在村头守候。上午8时许,双方村民在下瓦屯村头小桥上相遇后发生暴力冲突,韦志红在冲突中受伤。下瓦屯因人数较少抵挡不住而四处逃窜躲藏。普乐村大屯一方则紧追至下瓦屯村中。大屯部分村民放火烧毁下瓦屯蒙永参、蒙四新、陈强、蒙永康、蒙优孔的瓦房、牛栏、猪栏及煮酒房等,经鉴定,共造成经济损失18083元。
案发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上述23名主要成员分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而覃雪艳则侥幸逃脱,2009年4月20日在广东打工时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乐从派出所抓获,2009年7月16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环江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覃雪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均有异议。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