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2:17: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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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的经济学分析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小组  洪劼 2100046
                                                                                   
摘要:作为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解决手段,私力救济具有几乎与公力救济同等的重要性,然而我们发现在现实生活中,尽管私力救济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但这一制度始终还是处于“地下状态”,与这种状态相适应的是私力救济的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在此,笔者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私力救济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得出在各种相同的情况下,私力救济的成本、效率都优于公力救济这一结论,从而为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寻找一种理论依据。
关键词:私力救济 公里救济 法经济学  成本  效率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在第三者没有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或私力力量,解决纠纷,其中包括强制和交涉。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利对被侵害之权利实施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私力救济伴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在未有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以前,便已为广大的人类所运用,其快速与直接的解决问题方式为人们熟知。而事实上,不止在古代社会,私力救济伴在现代社会的运用也同样的广泛存在着。英国1997年-1998年的一项实验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的可司法事项只有20%,私力救济伴随着诉诸于各种正式的法律程序。尽管社会公众依然将法院视作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但对审判的公正性已经缺乏了信心。美国亦有此特征,现代美国绝大多数的纠纷并非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布莱克的研究表明,在美国,当公民可采取法律行动之时,他们中有很大的一部份不会通知警察或者律师,有时即便通知了,警察和律师采取行动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如1000美金以上的民事案件,只有大约1/10的美国公民会和自己的律师联系,而在律师中也只就其中约1/2的案件向法院提出诉讼,起诉后大概有90%以上的案件可能会在庭外解决。故此类案件只有不到1%的数量是经过庭审解决。私力救济是现代社会各类纠纷解决方式中重要的一员,是公力救济的不可或缺的补充。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私立救济在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伴随着法院“诉讼的爆炸”,以及公力救济的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情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私力救济这一问题,同时在学术界许多专家也开始对私力救济这一现象进行学术研究,在次笔者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私力救济这一现象进行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展异常迅速的当今社会,效益是事物发展的主题。无论是工人、农民还是商人、公务员,都懂得效益的致高性,效益等于金钱,等于生命时间的节省,其好坏意味着用更少的付出换回更多的收获。从个人到单位,从公司到政府,都希望低成本高产出。效益的高低对于一个人来说,可能直接关系到生活质量;而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那就是生命。当然,这里的效益并不是单指金钱上的。在本文中,笔者对于效益的理解是将其一拆为二,解为效率+收益,是指某人或某单位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社会价值。而对于公力救济机构而言,虽然作为非盈利性部门存在,对于经济效益无须注重,但对于笔者所说的这种效益形式,其当然还是渴求的。
对于市场上的个体而言,其希望做到的无非两件事,一是如何将成本降到最低,二是如何将效益升到最高。对于救济形式的经济学分析的最终目的也不外乎此两种。然而,与以往的经济学分析不同的是,救济机构效益的好坏不是简单的从金钱的数据显现出来,而是要考虑诸多因素。拿公力救济机构来说,其产出是公安机关的破案率和法院的结案率之类以及由这些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而产生的民众对于这些职能机关满意程度。对于笔者这种“补充”性分析之目的就是在私力救济存在的市场条件下是否比公力救济独自存在的时常条件更能胜任社会的需要。
下面,笔者将从三个视角对私力救济的重要性进行阐述;
(1)从公力救济的视角出发
在现今社会,公力救济作为救济形式的主流,其统治地位已毋庸置疑。但由于其他一些救济形式的存在,公力救济并非是垄断者。其中主要是私力救济的成分,而其他的类如社会救济,贸易救济等救济形式,经过法律的规范之后,大都被公力救济“收编”,如仲裁、调解等单位,都是事业单位,属公务员的“编外”人员;而贸易救济更是由国家相关机构进行实施的。因此,可以直接将目前的救济形式简单的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个部分。固笔者要分析公力救济机构存在的时常环境和追求其效益节构最优化的时候,参与者就只有这两个了。
为了探讨私力救济对于公力救济在经济学上补充意义的重要性,笔者准备假设两种状态的市场形态,一种是公力救济独自存在的市场环境,另一种是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并存的市场环境。
①   不存在私力救济的市场环境情况下
因为笔者在上文中已将目前的救济形式仅归类为两种,若在私力救济不存在的市场环境中,作为唯一的救济服务单位,则可视其为由公力救济垄断的完全垄断市场。[1]
对于一般的经济垄断组织,作为市场的唯一买主,其主要有以下三种特征;
1)垄断者是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单纯的接受者。且其价格的制定不能盲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要根据市场需要。
2)作为垄断者不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者,但不代表其就不存在潜藏的竞争者,比如美国的邮政业务是垄断组织,但是其包裹邮寄业务却要面对美国包裹服务公司(UPS)的竞争[2],又如我国的铁路运输业,虽为国家垄断却也面临着公路运输,民航以及水运的的市场压力。
3)由于垄断市场的卖主只有一个,因此垄断者面临的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这表明垄断者想要扩大销售量惟有降低价格。(如下图)[3]

笔者以一般的经济垄断断组织的特征为蓝本,先阐述一下公力救济机构作为垄断组织在市场中的基本形态。
1)  其虽然作为垄断组织存在,但是依然要确保自身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因此救济市场的制度及相关的费用收取办法,均是由公力救济机关严格的按照法律规范来制定和执行的。公力救济服务机构其存在的目的并非盈利,其收取费用不过是为了避免一些没必要的诉讼纠缠。因此,这里的所收取的费用与笔者所说的效益也不挂钩。其效益的体现在其他的一些社会反映以及民众的情绪之类能够看出。
2)  由于救济垄断组织其垄断的并非仅只一种服务项目,而是关于救济服务内容的全部。因此,其不存在任何的竞争者,包括潜藏的竞争者在内。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这个垄断组织是搞服装的,他所垄断的不只是丝绸服装的生意,而是所有的可以穿的衣服的生意。而且,这种服务同衣服一样,是必需的。但没有竞争者并不代表是这种垄断就是安全的。一旦垄断组织调控的不好,无法满足民众的需要,其将面临的将是整个公力救济机关乃至使整个政府发生倾覆。
3)  支持的其他经济垄断组织相同,公力救济机关的成本是由国家提供的,其函数曲线由于与价格影响不大,因此并不是像其他一般的经济垄断组织那样向左下方倾斜的。其曲线形状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一、国家收入,或者确切的说是国家每年的财政支出,救济机构的成本作为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在一定范围之内,而在我国,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公力救济机关支出的成本所占比例不会太大。在宏观经济学中,一般政府购买和支出G是一个外生变量。这意味着政府购买支出水平Y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是由政府和立法部门单方面解决。[28]如图(2)
G
(收入)
Y(支出)
G=GO
(2)
横轴代表政府收入,纵轴代表政府购买后的支出。由图象不难看出宏观经济学所认为的政府的支出水平与收入水平的关系。但笔者认为作为与民众切身利益较强的公力救济机构,其支出情况与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是不大可能的,这种理想状态的存在现实性不大。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状况,大体情况是政府支出不能完全的满足职能部门的需要,而职能部门又无法满足民众的需要。
二、救济需求的多少;“需求决定供给,供给反作用于需求”,是基本的经济原理,然而救济需求与其他的商品不同,笔者在上文中曾说过,救济权的产生是基于原权利侵害的发生,是一种被动的权利形式,这好比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生病,然而却避免不了其发生。病人可能会买一些药以作备用,但他们决不会因为医院多而去看病。因此在这里救济需求量不会因为供给量的改变而改变。救济需要的发生或是说纠纷发生的几率,与其他一些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社会市场的诚信度、公民素质以及公民的收入水平等。同时,救济机构也不会因为纠纷数量的迅速增多而扩大征召或是加大成本,至少在一定的时期内是这样。这也是公力救济机构的滞后性。
由以上两种情况可得出曲线图(3)
公力救济垄断情况下的救济曲线
3

ⅠⅢ
12
(图3)时间的推移
对于这张图而言,其实是成本图与纠纷图的的复合图模型,如图(3-1、3-2),图中的1号曲线代表的是救济需求,2号曲线在图(3-1)中表示的是公力救济所能满足的需求范围。而在图(3-2)中表示的是其在财政开支中所占一定比重。其相对应的量不是相同的,笔者将其放在一起不过是为了体现国家收入同民众需要对于其的影响。而且其在数据图线的表现亦是类似,才将其融为一体。直线3则表示国家收入。笔者将其分成三个阶段;首先,纠纷的发生伴随人类社会而起,而要到国家出现之时才会出现公力救济。这也就是图中的第一部分。即在第一根直线同数轴之间。当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之时,贫富差距悬殊的增大,使人们之间的纠纷亦会日益的增多,而公力救济亦随之发展起来,但从图上可以明显的看出他的滞后性,这一段时间也是社会最为动荡之时,也就是图中的第二部分,即第一和第二根直线之间。而当公力救济发展几乎完备之时,纠纷的数量既趋于下降态势,若无其他变故,随着经济继续的发展及人与人之间贫富差距的缩短,纠纷的发生频率也会不断的日益减少,而公力救济所花的成本也就逐渐的减少,这就是第三部分即第二根直线之后。如图(3-1)这三个部分分别代表三个不同的社会层次,第一部分为初民社会,第二部分为现代社会,其存在的问题是法制的及不健全,贫富不均,社会问题严重等,这是社会进化过程中的必经过程。而第三部分则是逐渐走进了理想社会。然而类似于邓小平同志所说的 “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期阶段”那样,这种阶段的理想社会对于目前中国暂时还遥不可及。
12
图(3-1)时间的推移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国家收入的不断攀生,公力救济在国家支出中所占地位不会总是一成不变的。到其完全可满足公力救济的需要时,曲线图象就会停止上升的趋势。如(图3-2, A点)

3A
图(3-2)  时间的推移
然而,公力救济垄断市场是一种理想化的救济市场环境,其出现的前提:首先是社会经济继续飞速的发展而使得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的日益缩小以至纠纷发生率的下降,其次要求社会法制化的稳固及公民自身法律素质的大步提高。但是我们应当清楚的看到,这是不太可能的。由公力机构独立垄断救济市场不仅无法完全满足民众的需要,而且还使得国家为公力救济机构支付高额的费用。这种市场环境就目前而言不可能出现
②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共同存在的市场环境情况下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共同存在的市场条件可视为是垄断竞争市场;
垄断竞争是指那种许多厂商出售相近但非同质、而是具有差别的商品的市场组织。这种市场组织既带有垄断特征,又带有竞争的特征。其垄断的特征表现在产品非同质,既有差别,因而可以对价格有某种影响。换句话说,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差异就是垄断。
私力救济存在的目的便是盈利,其存在于市场之后,肯定会象其他的市场主体那样渴求利润的获取。而不是像公力救济机构那样追求的仅仅是一种社会效果。正是因为他们的这种商业行为直接与自己的利益挂钩,所以他们会更为努力的工作。当然,这并不是说公力救济机构的工作人员很差劲。但是,往往这些私力救济的服务机构会24小时的将时间扑在当事人的事上,而这却是公职单位的人员往往做不到的。
笔者先就这两种市场的经济意义进行一下比较;与完全垄断市场相比较而言,垄断竞争市场的效率要高得多。因此,每一个厂商的产品需求曲线价格弹性都很大。这说明垄断竞争市场产品的价格低于完全垄断市场产品的价格,垄断竞争市场产品的产出水平高于完全垄断市场的产出水平。垄断竞争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高于完全垄断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垄断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厂商生产能力利用程度高于完全垄断市场条件下厂商生产能力利用程度。
私力救济机构的对市场的加入,对于公力救济机构来说补充的经济意义巨大;
首先,公力救济机构作为一种完全垄断的机构存在的话,就很容易的与其他的经济类垄断组织一样,由于不存在竞争者而导致整个机构的懒散和效率低下,而这在目前社会救济需要汹涌而到之时是不允许的。
其次,私力救济机构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其存在形式是对于他人进行有偿的救济服务,这是一种商业行为。那么国家就可以因为此行业而每年获得数额不菲的税收,并且由此国家对公力救济机关的投入也就可以相应的提高。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私力救济可以部分的替代;对于此,会有些人进行置疑。笔者先用仲裁制度来论证一下他的可行性;公力救济裁判机关将一些可司法程序的纠纷交给仲裁机关来处理,既减轻了公力救济机构的负担,还使他们能够使用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那些为非公力机关无法完成的案件中去,节省了国家成本。虽然,目前我国的仲裁机关属于事业单位,也是国家成本的消耗者,但是,比起走司法程序而言,仲裁要显得省钱的多,况且有些案子本来就没有上诉的必要。同样作为非公力救济机关的一员,私力救济加入进救济行列,无可非议。笔者所说的这种“部分替代”正是一种补充,其替代部分是一般其他公民亦可进行的,当然也是公力救济机关能够行使的,私力救济机构所做的只是将其进行的更加的专业化,效益更高罢了。
B
4
3
2
A1
图4
如上图,由于私力救济的加入(曲线1),原有的公力救济所能解决纠纷的范围线由(曲线2)上升到(曲线3)的位置。而由两种救济形式共同创造的救济效果就会上升到(曲线4)的位置。A区域,即曲线1以下,当然,这是在两种救济形式能够合理配置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的状态。然而,无论如何私力救济机构对于公力救济机关补充的经济意义是肯定的。
(2)从民众的角度出发
在纠纷发生之后,为了更好的保全自己的利益,往往处于弱势群体的民众不具备保护权利的力量,能够做到的只是寻找出可以保护自己利益的方法。在救济市场上,公民作为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势单力薄。这就存在一个“弱势博弈”的问题;
博弈论(game theory):是指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4]
一般来说,由于每位参与人的效用(支付)是博弈中所有参与人的战略的函数,因而每个参与人的最优战略选择依赖于所有其他参与人的战略选择。但是在一些特殊的博弈中,一个参与人的最优战略可能并不依赖于其他参与人的战略选择。
博弈论中有一个著名的“智猪博弈”的例子;
猪圈里有两头猪,猪圈的一头有一个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一个控制着猪食供应的按钮。摁一下按钮,将会有8个单位的猪食进入猪食槽,供两头猪食用。可是供大猪和小猪选择的战略有有两种,自己去摁按钮或者等另一头猪去摁按钮。如果某一头猪作出自己去摁按钮的选择,它必须付出以下代价:第一,它需要支付相当于两个单位猪食的成本;第二,由于按钮远离猪食槽,它将成为猪食槽边的后到者,从而减少能够吃到的猪食的数量。具体情况如表(5-1);
表(5-2)   摁按钮对于吃食量的影响
摁按钮的猪                 吃到的猪食数量
大猪小猪
大猪4单位4单位
               小猪7单位1单位
两猪同时5单位3单位
智猪博弈后的后果,如表(5-2)所表示。表中的数字表示不同情况下的每头猪所吃到的猪食数量减去摁按钮之后的净支付水平。
表(5-2)  智  猪  博  弈
小猪
摁按钮                          等待
大猪摁按钮3,-12,4
等待7,-10,0
在这场“智猪博弈”之中,小猪占优战略都是等待,假定这只小猪是一只智猪的话,那么它一定会选择它的最优战略——等待。而在此时大猪的战略是依赖于小猪的战略选择来确定的。但假定大猪能够料到小猪是一只智猪的话,那么它选择的战略就只剩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去摁按钮。在这种情况下大猪和小猪的支付水平分别是2单位和4单位。
形象的比喻一下,民众便好象是“智猪博弈”中处于弱势的小猪。他们尚未具备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只有选择一种能够使自己占优战略的救济方式。
就拿债务纠纷的债务人举个例子,其所面临的是如此以下的选择;
选择公力救济选择私力救济
可以解决①诉讼顺利可以快速解决,①如果核算可以由司法程序很
欠款得以迅速的要回。快解决的,则通过私人侦探
举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②若司法程序过于烦琐无法快
速挽回损失,则由职业讨债
人前往。成功几率;50%。
不可很快解决①诉讼顺利,执行困难,拖
的比较长,最后债务偿还
无法解决①诉讼虽然成功,但是无法解决。①职业讨债人讨债失败
②诉讼失败,还需倒贴诉讼。
               等费用几率;50%。
表(5-3)债务人所面对的救济形式选择情况
由上图可以看出,债务人选择公力救济之后,其可以解决的情况占1/4,不可以快速解决的情况占1/4,无法解决的情况占1/2;在选择私力救济之后,其可以解决的情况占2/3,不可很快解决的情况为0,无法解决占1/3。无庸笔者再多言,私力救济为债务人的占优战略。
其实不止是债务人,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因为选择私力救济而占优战略的。私力救济对于当事人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救济形式。
(3)从社会总救济成本出发
我们看一个行业的存在是否对社会有利,不能仅仅只看其自身能够创造多少的利润或是对某个部门有多大的利益,更要看其是否能促成社会总效益的提高及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否有利。私力救济其存在如果符合社会的总救济成本的配置需要及节省,那将非常有力的证明其存在的客观需要性。
社会总救济成本= 公力救济 + 私力救济成本 + 其他各项救济形式成本
从表面上看社会总救济成本是一个由各种救济形式成本相加之和,但是社会救济总成本并不仅是一个经济概念,更是一个社会概念。
首先,救济并不是因盈利而产生,而是应救济需要而产生的,对于目前社会的现状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救济力量,而这力量的来源便是社会总救济成本(下面简称总成本)。换句话说,也就是有时总成本的支出是不记回报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经常会在电视电影中看见办案人员在现场拍摄大量的照片,这些照片不都是对于破案有帮助的或是可以用来作为证据使用,甚至有时一张都没用,但这却是救济成本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笔者所要说的总成本的节省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
其次,救济产生的效益在很多情况下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这包括私力救济服务行业在内。我们也不能只凭借成本开支的多少来评定其部门的好恶,若不是那样的话,不记成本的为人民服务的公力救济便会不在存在。因此,私力救济服务机构对于公力救济机关的部分代替不是说如果代替了成本就能节省的话就可以进行代替,而是要考虑其他综合的因素;比如是否涉及公力机关的威严,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等等。但是,国家每年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救济成本的浪费。这就需要我们找出其原因,填补其不足。
因此总成本并不是几种救济形式的简单叠加,其内在量的变化有可能导致社会总救济成本发生质的变化。
就上文分析来看,公力救济过程中产生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在需要进行诉讼前的举证;另一个是在诉讼结束后的执行。因此,笔者也就这两个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
1)证据收集的经济学分析;
法庭所追求的事实真相是依靠由控辨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推导而出的,那么举证问题几乎就成为了诉讼胜负的关键。公力救济机关的救济成本中在取证上也占了很大的一部分。
对于证据收集的经济分析,可将事实的探知模型化为一个搜寻问题。然后在证据搜集的过程中寻找更好的方式;即把证据搜寻类似于搜寻一宗耐用的消费品,这就好象在同种配置的电脑进行两种品牌间的效益最大化选择。搜寻过程在诉讼的环境中表现为证据的收集(obtaining)、筛选(sifting)、整理(marshaling)、提出(presenting)、以及(就事实的裁判者[the trier of fact]而言)权衡证据证明能力(weighing evidence)的过程,这一证据搜寻过程中消耗的成本及产生的收益。[5]在美国著名学者,曾任美第七巡回法庭首席大发官的理查德?A?波斯纳的《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其就这样“证据搜集”的净收益给出了这样一个公式;
B(X)  =  P(X)S  —  C(X)(1)
其中的(B(X))表示净收益(the net benefits,即用B表示),P(X)表示概率(probability),S表示争议标的(the stakes, 即用S表示),(X)表示证据数量,又由于收益对于概率而言是正函数关系,因此搜寻收益的完整表达式就是P(X)S,而C(X)则表示证据收集所需支出的成本。同时,要使证据搜寻得到最优数量,使净收益最大化,应满足下面这个式子;
  PX S  =  CX(2)
公式(2)中的下标表示为导数,亦可写作
P′(X)S   = C′(X)
证据搜寻应该进行到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与边际收益(marginal)[31]相等的那一点上案件的争议标的越大,获取证据的成本相应就越低,证据在增加结果准确方面的可能性之效果也就相应越强,此时最优点(at the optimumpoint)的证据数量也会就越多。[6]
如果证据的搜寻者预先并不能够确定什么证据最富有成果,那么他的证据搜寻程序就类似于随机取样,那样的话随着样本选择的扩大,证据的搜寻的成本也会不断扩大,而所追加的样本准确度之价值,则按照递减的比例下降,证据搜寻的边际效用有可能在一定的数值时就会呈下降趋势,再到一定数值时就有可能成为负值,而此时对于案件的证据将会毫无意义,而案件本身也就成为死案。如图(5)表示的是某个案件中证据样本数量与证据成本的关系函数图象;
$/效用
1
A
2?
B
图(5)
在图中的直线(1)表示随着证据数量的增多导致的成本数量的增多,而函数曲线(2)则表示随着证据数量的变化其显示效用的变化。A点表示效用最大点,但在此点之后函数曲线就开始向下趋势,直至B点的效用呈现负值。
从图中很容易的看出,并不是证据搜集成本的支出都是有价值的,而且甚至可以说其资源浪费很是严重。这种资源的浪费,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由于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引起的。而私力救济服务机构的出现对于其资源的优化配置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如果合理利用的话。虽然其出现并不会节省社会总救济成本的节省,但是,此类服务机构毕竟是以盈利为存在目的的。当他们发现自己对于证据的搜集出现这种负效应时,他们会很主动的放弃的,也会要求当事人放弃,因为毕竟很少有当事人会“为了争一口气”而去要求救济,当发现损失已无法挽回之时,执著的人并不会多。这样的话至少可以使在“私救”服务机构范围内实现一定的优化配置,节省了社会总救济成本。同时,由于公力救济机关更为的专向性,其效应亦会增大。(参见图(4))
2)执行成本的分析
在审判之后的执行,不仅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如果法庭的决议执行不了,那么法庭的判决文书将成为无用的废纸。而由此也将导致民众对于法律诉讼信心的普遍下降。杭州市某一行政区的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大约是4000件左右,其中大约有1000件左右的案件会申请执行,大约25%。而在这25%的执行案子中大约有85%可以实际执行。也就啊是说大约有675件申请执行的案子可以执行。这包括职权终结和中止的案子。而在所有可执行的案子又有50%—60%的案子能够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完全履行。通过这样的折算,实际可以保障申请人合法利益的也只有375—405件案子。从申请的1000件案子到实际执行安全履约的375—405件案子,平均39%的比率很能够说明公力救济机构对于执行的确是个难题。[7]又,到今年年底前,全国尚未清理的执结案件有38万。[8]就目前的执行问题。由公力救济机关独立承担法庭判决文书的执行,从现实上来看就知道其并不是“最优战略”。
2
1
(5)
与公力执行机关相比较而言,私力救济本身所消耗的成本就比较的低,同样做一件案子,私力救济比公力救济就要节省的多。如图(5),图线(1)表示的是私力救济所消耗的成本,而图线(2)则表示公力救济所消耗的成本。
公力救济机构应当将成本投入到更为适宜于他们的投资中。
私力救济作为重要的救济形式为现代社会所需要,任何要禁止其存在的借口都不能够成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力救济需要将促成法制变革的方向向市场调整后的市场需要发展。而经过法制引导的私力救济不仅使国家能够容忍其存在,也将更能为民众所接受和适用,其合理性也将成为共识。在不久的将来,私力救济服务机构会像其他的服务机构一样成为人们所需要的常设服务机构之一。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这种私力救济服务机构会像人类社会那样长久的存在下去。两种救济形式并存的情况不过是一个过度时期。在最终,强大的公力救济必将代替私力救济。但是,若不让这个转型期能够健康合理的度过。那么,我们将永远无法度过这个使社会不是很安稳的时期。
注释:
[1] 完全垄断市场;也被称为垄断(monopoly),是这样一种市场组织,在这种市场组织中,一种产品市场上只有一个卖主,对于垄断者所出售的产品,市场上不存在相近的代替品。厉以宁:《西方经济学》,页142,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2003重印)。
[2]UPS(United Parcel Services Inc.) :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参见“国际金融报”   网址:http://www.enorth.com.cn  2002-08-14 09:23
[3]图片来源;[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蒋兆康/译,林毅夫/校;第三篇市场的公共管制第九章垄断的理论。载中国新世纪读书网 网址:http://www .d62.hpe.sh.cn
[4] 厉以宁:《西方经济学》,页278;第十三章 产品时常均衡,第四节 政府收支行为的影响。
[5]同上揭;页163;第七章 博弈论,第一节 博弈问题概述
[6]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  徐昀/译 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 页38。

[7]数据来源:《法院执行难问题解析》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2003-12-1 16:31:31 网址:http://www.mfxlawer.com 。
[8] 数据来源:《五大原因导致法院执行难》 相关新闻 载《新京报》记者:孙于泳 又载中国吉林网  网址:http://www.chinajilin.com.cn 。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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