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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百八十三条
2014-9-24 22: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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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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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内幕交易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这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这里的“知情人员”,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这里的“内幕信息”,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说明,本条中所称“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主要是指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所谓“泄露该信息”,主要是指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给与公司没有关系的第三人。泄露者或者建议者本人虽然不一定有直接的股票买卖行为,但通过为他人提供内幕信息,间接地参与了股票交易,与直接买卖股票相比,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股票,对证券交易市场、投资者及相关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更为严重,因此与本人买卖股票一样都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本条还进一步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是关于内幕交易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内幕交易构成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这是因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负有重要职责,所处的监督管理地位使其能够接触并且获得有关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如果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从事内幕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知法犯法,将会给证券市场带来更为严重的危害,性质极为恶劣。因此,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即在第一款规定处罚的法定幅度内,对其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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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内幕交易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这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这里的“知情人员”,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这里的“内幕信息”,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说明,本条中所称“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主要是指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所谓“泄露该信息”,主要是指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给与公司没有关系的第三人。泄露者或者建议者本人虽然不一定有直接的股票买卖行为,但通过为他人提供内幕信息,间接地参与了股票交易,与直接买卖股票相比,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股票,对证券交易市场、投资者及相关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更为严重,因此与本人买卖股票一样都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本条还进一步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是关于内幕交易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内幕交易构成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这是因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负有重要职责,所处的监督管理地位使其能够接触并且获得有关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如果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从事内幕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知法犯法,将会给证券市场带来更为严重的危害,性质极为恶劣。因此,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即在第一款规定处罚的法定幅度内,对其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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