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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一百七十一条
2014-9-24 22: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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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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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释义】 本条是对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负有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的规定。
对当事人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调查,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进行配合,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便利条件。对于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如证券交易记录、登记结算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以各种方式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获得真实可靠的文件和资料进行阻碍,也不得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隐瞒。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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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释义】 本条是对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负有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的规定。
对当事人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调查,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进行配合,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便利条件。对于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如证券交易记录、登记结算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以各种方式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获得真实可靠的文件和资料进行阻碍,也不得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隐瞒。被检查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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