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4: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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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43岁的崔某,利用自己担任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便利,两年间分十一次侵占本单位保费共计人民币32681.48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1年。
  2002年3月,崔某来到保险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因为业务开展得不顺利,收入不好,崔某就产生了在客户保费上动手脚的想法。2005年8月至2007年间,崔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采用收取保费不上交、私自办理退保的方式,先后十一次将本单位保费共计32681.48元占为己有。2007年10月,保险公司接到举报进行调查,崔某退回保费5000元,此后关机无法联系,公司便报案。2008年12月18日,崔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
  开庭审理时,崔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崔某偿还部分款项说明其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崔某家属积极退赔,对单位损失予以事后弥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发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保险业务员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崔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能够退赔全部赃款,尚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对此判决,崔某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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