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4: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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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芳 李昀刚 费学先) 两未成年人因无钱上网,采用暴力殴打、持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放学回家中学生的钱物283.8元。8月28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例年龄最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9年2月17日下午,肖某(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张某(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人,初中文化,学生)、王某(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人,另案处理)三人在丹江口市区某网吧上网。16时许,因无钱继续上网,三人商量到该市新港中学找学生要钱花。晚18时许,三人窜至丹江口市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红花路,将丹江口市实验中学学生陈某、郭某、黄某、谭某拦住并挟持到新港砖厂内,采用暴力、持刀威胁的方法,抢走陈某现金1元、郭某现金7.3元、谭某手电筒一个。次日下午13时许,三人窜至丹江口市沿江路沙沟河桥附近,将丹江口市实验中学学生李某、刘某、王某、徐某、汪某先后拦住,并挟持到沙沟河桥下,采用暴力、持刀威胁的方法,抢走李某现金65元及价值60元棉衣一件、刘某现金4.5元及价值140元夹克衫一件、徐某现金3.5元、汪某现金2.5元。张某父亲在案发后已赔偿二被害人陈某、郭某各项经济损失1250元。
  审理中肖某、张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肖某犯罪时属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张某作案时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肖某为初犯,认罪态度好,主动交待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肖某父亲身体不好且智力有障碍,母亲早逝,失去了正常的家庭关爱,由于监护和教育工作不到位,才导致了该案的发生,请法庭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给予肖某减轻处罚。张某父亲已赔偿被害人125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坦白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张某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抢走他人钱物,已构成抢劫罪,但二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归案后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中张某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肖某、张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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