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4: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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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陆军  张翼鹤)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小华(化名,12岁,女)诉被告小新(化名,13岁,女)和北京市海淀区红山小学(以下简称红山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小华的法定代理人诉称,小华是红山小学的学生。2006年3月3日12时10分左右,小华受班主任指派,与被告小新及其他同学去学校一楼的多功能厅打扫卫生。班主任称如未到午休时间,小华他们可以先玩一会儿,待午休时间到了再进行打扫,小华遂与其他同学一起到学校二楼西平台上做游戏。
  游戏过程中,小新在小华左侧用右手勾住小华的脖子,左手搂着小华的腰,小华为了摆脱小新就用力向前奔跑,小新怕她跑掉,就用右脚勾住小华的左腿,右手使劲往下按小华的脖子,导致小华向前重重摔倒,双膝跪地。后小华被父母送到309医院就诊,医院初步诊断为“膝部软组织损伤,不排除半月板损伤”,并要求小华卧床休息两周。进一步检查后,小华被确诊为“双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已无法治愈。
  原告小华认为,发生这一事故与学校设置的学生活动场地设施不合理有关,事故地点二楼平台的地砖硬度强,凹凸不平,孩子极易摔倒受伤,而且在原告之前已有多名学生因此受过不同程度的伤害。另外,事故发生时间是学生午休时间,学校没有起到管理责任,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故原告要求红山小学和小新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52.69元,营养费3000元,补课费4800元,理疗费288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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