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4: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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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黄兆峰) 郭先生买的一辆宝马小轿车在北京一家保险公司上了保险。10月30日,郭先生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要求与郭先生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退还保险费。据保险公司称,事情的起因是郭先生的宝马车上了一个上海牌照。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诉称,2005年9月21日,被告郭先生购买的一辆进口宝马小轿车作为保险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投保时,投保人并未告知被告为上述车辆申领了沪AY8108(临)移动号牌,也未告知该移动号牌的有效期限为15日,更未告知上述移动号牌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原告方只知被告上述车辆没有进行机动车辆登记,未申领正式号牌和行驶证,未上路行驶。
  其后,原告方向郭先生出具了保险单及其他相关文件,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是根据交易习惯在保险单中车辆号牌一栏内记载为该车发动机号的后7位数。
  保险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告知原告方他为何长期不能或不愿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申领正式号牌、行驶证的事由。在未办理上述法定手续前,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多次驾驶在移动号牌过期、未经过安全检验的保险车辆上路行驶,加大了保险风险,违反了《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等义务,故原告方起诉要求解除与郭先生的保险合同,不予退还被告已交纳的保险费,不承担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
  11月10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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