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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赵志雪) 近日,因认为自己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帐户利息计算有误,段先生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先生起诉称,2005年8月26日,原告在被告下属的甘露园储蓄所开立了一个个人通知存款账户(七天通知),并在该账户存款,按照被告的业务规程进行“七天通知”操作。至2006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多笔业务,被告在结算利息时却没有按照该业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利息,共计少支付利息105.86元。经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涉,被告拒不退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存款利息105.86元。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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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赵志雪) 近日,因认为自己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帐户利息计算有误,段先生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先生起诉称,2005年8月26日,原告在被告下属的甘露园储蓄所开立了一个个人通知存款账户(七天通知),并在该账户存款,按照被告的业务规程进行“七天通知”操作。至2006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多笔业务,被告在结算利息时却没有按照该业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利息,共计少支付利息105.86元。经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涉,被告拒不退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存款利息105.86元。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