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4: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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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静) 打着“国家药监局”、“北京市老龄委”的幌子,虚构购买保健品给经济补偿,以需要支付差旅费为名骗取老人万元。近日,24岁的安徽女子张婧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半。
  2008年6月27日,被告人张婧在朝阳区科学园一小区内,向被害人戴女士虚构“国家药监局”、“中国传统医学研究会”、“圣春堂康复中心”联合对被害人以往购买保健品的行为进行经济补偿的事实,以需要被害人支付差旅费且被害人必须购买天脉素为名,以22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戴女士出售了4盒天脉素,并骗取被害人戴女士人民币3300元。
  2008年7月16日,被告人张婧在海淀区万寿路附近,向被害人金女士虚构“北京市老龄委”、“北京市保健协会”、“国家药监局”联合对被害人以往购买保健品的行为进行返还现金的事实,以需要被害人支付差旅费为名,骗取被害人金女士人民币9340元。
  2008年7月16日,被告人张婧因涉嫌其他诈骗犯罪被羁押,后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当日因涉嫌诈骗被害人金女士被羁押。被告人张婧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诈骗被害人戴女士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婧未缴纳的此前犯罪时被判处的罚金应与本次犯罪并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婧诈骗金女士系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婧虚构事实,取得被害人金女士的信任,使金女士将钱款交付给其,已经完成了对赃款的实际占有,属于犯罪既遂,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骗被害人金女士、戴女士及另案被害人所使用的手段及借口均是一致的,就此,三名被害人均有一致的陈述,且被告人张婧另行收取戴女士的3300元正好是其向戴女士所述戴历年购买保健品花费3万余元的10%,该比例亦与诈骗金女士时的差旅费比例一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3300元即是被告人张婧虚构的所谓差旅费,故此被告人张婧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张婧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缴纳罚金,并于归案后如实坦白了诈骗被害人戴女士的事实,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但其多次对老年人行骗,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婧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此前其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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