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4: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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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韩京晶) 因使用保健品致身体电解质紊乱,消费者王女士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瑞森兴隆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一并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北京瑞森兴隆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又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2005年3月8日,北京瑞森兴隆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出售给王女士一套由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品,其中包括芦荟胶。王女士购买保健品时,北京瑞森兴隆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销售员交给王女士一份书写的使用方法,该方法明确了芦荟胶等保健品的服用方法。后王女士即按该方法服用保健品。当月16日,王女士因恶心、呕吐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电解质紊乱。医院同时在留观记录中注明,保健品可能为致病源。
  2006年1月,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北京瑞森兴隆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交给的使用说明是致病原因,要求北京瑞森兴隆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及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医疗、交通、误工等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完美芦荟胶外包装上明确注明该产品为外用产品,而北京瑞森兴隆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销售人员交给王女士的使用方法上却是用白开水冲服。北京瑞森兴隆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人员虽称在该使用方法上注明了芦荟胶半支应为外用,但对此未能举证证明。而王女士亦未按完美芦荟胶外包装上注明的使用方法正确使用完美芦荟胶。且双方均不同意对该使用方法与王女士致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因北京瑞森兴隆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未提交口服完美芦荟胶不会致病的证据,王女士亦未按完美芦荟胶外包装上的使用方法使用完美芦荟胶,故双方对损害后果发生均有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北京瑞森兴隆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赔偿王女士医疗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服务中心不服,以应由王女士举证使用说明与其致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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