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4: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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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金川)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刘先生、刘女士诉北京上庄纳兰性德史迹陈列馆腾房案,判决被告北京上庄纳兰性德史迹陈列馆腾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水库北岸仿古四合院,包括北房四间,南房四间,西房九间,围廊十三间及东侧亭子一座,交还刘先生、刘女士;给付刘先生、刘女士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房租12.5万元。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水库北岸的自建房屋36间、围廊14间及亭子1座系王女士所有。2003年5月2日,王女士与纳兰性德陈列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部分房屋及院落租赁给纳兰性德陈列馆使用,包括正院仿古四合院及院内北房4间、南房4间、西房9间、围廊13间和东院及院内亭子1座、北房3间,租赁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年租金5万元,于每年的前1个月缴纳。到期不交纳租金,即等同承租方单方违约终止合同。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纳兰性德陈列馆缴纳了2003年度房租,承租房屋中东院北房3间于2003年6月被拆除。
  另查,上庄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15日发文废止了纳兰性德陈列馆的建馆申请和权属证明。王女士于2006年6月去世,其与丈夫刘先生有一女刘女士。
  法院认为,王女士死亡后,相应权利、义务得由其继承人丈夫刘先生、女儿刘女士继续行使。
  王女士与纳兰性德陈列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纳兰性德陈列馆在承租房屋的同时应依据合同给付租金,就纳兰性德陈列馆拖欠2004年度、2005年度租金共计100 000元,理应给付。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期不交纳租金,即等同承租方单方违约终止合同,应视为将终止合同作为违约责任,而未就违约金做出约定。在纳兰性德陈列馆未按期交纳房租的情况下,双方仍继续履行未终止合同,故刘先生、刘女士要求纳兰性德陈列馆支付2004年、2005年房租对应违约金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05年12月31日后,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纳兰性德陈列馆仍然占用房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刘先生、刘女士可以随时终止此不定期租赁合同。现刘先生、刘女士要求纳兰性德陈列馆缴纳至2006年6月止之房租,并腾退房屋,法院予以支持,房租费用法院依据原有租赁合同酌定。因双方未就租金交纳日期进行约定,故刘先生、刘女士要求纳兰性德陈列馆支付2006年1月至6月房租对应违约金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王女士与纳兰性德陈列馆签订之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及院落,故房租包含房屋及院落的使用费用,在要求纳兰性德陈列馆给付房租的情况下,刘先生、刘女士仍要求纳兰性德陈列馆交付占用土地使用权租金之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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