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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狗伤人的案件,苏某因其饲养的狗咬伤江某,被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52.63元。 2005年11月5日,江某及其儿子到永定县湖坑镇新南村亲戚家中送请帖,途经苏某家门口时,被突然冲出的一条苏某养的正值哺乳期的狗咬伤小腿。江某后到医院治疗,造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152.6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作为狗的主人对自己养的狗疏忽管理,导致狗咬伤江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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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狗伤人的案件,苏某因其饲养的狗咬伤江某,被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52.63元。
2005年11月5日,江某及其儿子到永定县湖坑镇新南村亲戚家中送请帖,途经苏某家门口时,被突然冲出的一条苏某养的正值哺乳期的狗咬伤小腿。江某后到医院治疗,造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152.6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作为狗的主人对自己养的狗疏忽管理,导致狗咬伤江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