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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释义】 本条是对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收取服务费用的规定。 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目前是指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或者上述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共同制定)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这是本条规定的项基本义务。对于这一义务上述机构必须履行。《证券法》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其目的既为防止上述机构在证券服务过程中乱收费,以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也为防止上述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的恶性竞争,以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时应当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适时作出具体的规定,以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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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释义】 本条是对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收取服务费用的规定。
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目前是指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或者上述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共同制定)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这是本条规定的项基本义务。对于这一义务上述机构必须履行。《证券法》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其目的既为防止上述机构在证券服务过程中乱收费,以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也为防止上述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的恶性竞争,以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时应当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适时作出具体的规定,以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