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4: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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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建华) 1937年出生的古稀老汉洪善达,家住湖南衡阳县关市乡茅坪村瓦屋台组,儿孙满堂,家境殷实,本该安度晚年,乐享清福,但他却突发奇想,要在有生之年扬名立万,私造枪支,因在试射过程中枪支走火,致人死亡,结果将自己也送进了监狱,酿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8月25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洪善达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七旬老汉洪善达悔恨难当。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开始,被告人洪善达就先后为被告人洪余旺制造火枪三支,为被害人洪余朝制造火枪一支,经鉴定所造枪支均具有杀伤力。
  200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洪善达又从衡阳市一钢材店购买2根钢管,以每根80元的价格送到当地刘建华的修理店请其加工成枪管,又到本村刘佑水、彭扬兵处购得扳机、弹片、掏子等零部件,然后私自在家里组装成霰弹火枪。
  同年12月2日晚6时许,被告人洪善达召集洪余旺和汪余朝聚在一起,鉴赏检验洪善达所造枪支的威力。被害人洪余朝装填完弹药,在试枪射击过程中,由于火枪底部封底螺丝爆脱,螺丝受爆炸力冲击击中洪余朝的头部,造成头部血流如注,致使洪余朝当场死亡。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洪善达和刘建华共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方经济损失35000元和一副棺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善达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多次组装以火药为动力并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洪善达非法制造组装枪支达5支,且造成一人死亡,属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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