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李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文清诉重庆商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件后,被告重庆商报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重庆商报》系重庆地方性经济资讯类日报,发行地仅限于重庆及周边部分地区,没有在北京出版发行,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日前,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了重庆商报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系指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因原告文清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其起诉案件为名誉权案件,故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据此,海淀法院裁定驳回重庆商报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李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文清诉重庆商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件后,被告重庆商报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重庆商报》系重庆地方性经济资讯类日报,发行地仅限于重庆及周边部分地区,没有在北京出版发行,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日前,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了重庆商报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系指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因原告文清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其起诉案件为名誉权案件,故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据此,海淀法院裁定驳回重庆商报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