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5: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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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倩) 日前,18岁的徐小姐一纸诉状将北京环球网视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作约定书》,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培训音乐制作费8万元及利息36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费28570元。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原告徐小姐诉称,2006年初,自称是北京环球网视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吕某告诉她,只要交纳8万元就可以安排她在电视剧《北极光》中演唱两首歌曲,其中一首是片头或片尾曲,另一首是插曲。吕某还宣称,若该电视剧将由言承旭或玄彬主演,徐小姐也可以随着电视剧的播出而一炮走红。
  2006年3月9日,原告徐小姐与吕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加盖了被告的公章。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由原告一次性交纳人民币8万元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版两首歌曲,其中一首为由言承旭或玄彬主演的电视剧《北极光》的片头或片尾曲,另一首为插曲,制作时间为3个月,在该剧拍摄完成的同时为原告拍摄MTV一首。合约中还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的食宿,并在本合约四年期内协助原告增长表演造诣,全权决定及安排原告的演出事宜,从而使原告获得最大收益。
  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了8万元的制作费,并于2006年3月从上海来到北京。然而,来到北京后,原告只是每天到被告位于同一首歌KTV的办公室唱半个小时的歌,被告所承诺的安排原告参加演出、增长表演造诣根本就是空中楼阁,且被告只负担了原告一个月的住宿。更让原告感到气愤的是,被告并未兑现安排原告演唱《北极光》电视剧中歌曲的承诺,并声称将安排原告在下一个电视剧中演唱。
  原告称,自己刚刚成年,在京苦苦的等候了6个月,自行支付房租,生活已经陷入窘境,并且由于在京等待而耽误了自己在上海戏剧学院的学业,导致学校将原告开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可被告称同意解除合同,但只能返还4万元制作费用。为此,原告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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