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5: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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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倩) 日前,北京市明瑛发展有限公司一纸诉状以侵权为由将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7662平米土地的占用费125万余元。
  原告诉称,2003年11月13日,北京市明瑛发展有限公司的“北京现代国际艺术文化学院附属学校”项目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正式立项,该项目位于朝阳公园西侧。早在2003年8月4日原告公司就与朝阳公园签署了合作协议和转让协议,并由国土局划出占地13239.75平方米的法定范围。2005年9月至2006年7月26日,原告完成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取得了该宗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但是,自2003年9月20日起,被告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占用了原告公司已取得占有权的部分土地,用于堆放各种建筑材料,搭建临时施工用房等。原告公司曾明确告知被告,双方必须签订《临时占用土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费用,而被告拒绝签订合同和支付费用。2005年前后,朝阳公园有关负责人员也曾召开会议,明确了原告公司对该宗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指定被告马上撤出该宗土地并支付占地费用。原告多次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催款,并于2005年5月25日发《律师函》索要费用,被告于2004年6月24日、28日和2005年4月27日分别回函,在回函中,被告对占用土地的期限和面积没有异议,并承诺立即撤出该宗土地,但拒不支付该费用。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自2003年9月20日至2006年9月19日期间临时占用原告公司7662平米土地的占用费125.84万余元,并按此标准支付至实际撤出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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