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蒋宪军 彭期罗) 8月21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财掠色案件,被告人肖引亮因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诈骗罪、盗窃罪,被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2日,被告人肖引亮骑一辆摩托车从黄土铺镇的大荣中心小学经过往永兴村方向前往石亭子,在距大荣中心小学2公里处,碰到二男一女(被害人邹某某,1995年3月出生)三个学生。被告人以不熟悉路径为由,要求其中一男生带路,因两男生以要去学校为由予以推脱,被告人肖引亮假装生气和威吓被害人邹某某并要求其带路。被害人邹某某被迫坐上被告人肖引亮的摩托车,被告人肖引亮将被害人邹某某带至丛山上的黄花菜地边,使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邹某某强奸后逃离现场。 2008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肖引亮骑其姐夫肖长春的摩托车在石亭子九公里处玩耍,看到三个放学回家的女学生,便欲骗其中一个女学生实施强奸。被告人肖引亮以三个女学生在学校喊人殴打其妹妹而要求其中一女学生即被害人陈某某(1994年9月出生)坐上其摩托车去与他妹妹当面对质为由,将被害人陈某某带至黄土铺镇花桥村十组的雷公岭山上,使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陈某某强奸后逃离现场。 2007年6月20日下午,骑着摩托车的被告人肖引亮在黄土铺镇的寿岭冲水库坝基下的公路上遇上正放学回家的被害人李某某(1992年9月13日出生),被告人肖引亮以被害人李某某打他妹妹为由,威逼被害人李某某坐其摩托车去向其妹妹当面道歉。被告人肖引亮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一山上,使用威胁、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强奸。事后,被告人肖引亮以其精液已射进被害人李某某阴道内会导致其怀孕而影响其出嫁相威胁,逼迫被害人李某某随他出走。被告人肖引亮将被害人李某某送至祁阳县浯溪镇“佳杏”发廊并逼迫被害人李某某多次卖淫,将其卖淫所得2000元据为己有。 此外,被告人肖引亮还以借骑他人摩托车办事为由,于2006年12月1日、12月24日和2006年6月的一天,伙同伍某某或单独作案,三次骗走他人共价值12256元的摩托车三辆,销赃得款3250元。2006年6月中旬的一天,盗窃其亲戚陈某某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260元,销赃得款300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引亮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奸淫幼女一人、强奸妇女二人并迫使被其强奸的一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被告人肖引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同案犯共同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肖引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引亮奸淫幼女一人,依法应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其强奸妇女后迫使妇女多次卖淫,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引亮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引亮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遂依法对被告人肖引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 22000元。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蒋宪军 彭期罗) 8月21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财掠色案件,被告人肖引亮因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诈骗罪、盗窃罪,被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2日,被告人肖引亮骑一辆摩托车从黄土铺镇的大荣中心小学经过往永兴村方向前往石亭子,在距大荣中心小学2公里处,碰到二男一女(被害人邹某某,1995年3月出生)三个学生。被告人以不熟悉路径为由,要求其中一男生带路,因两男生以要去学校为由予以推脱,被告人肖引亮假装生气和威吓被害人邹某某并要求其带路。被害人邹某某被迫坐上被告人肖引亮的摩托车,被告人肖引亮将被害人邹某某带至丛山上的黄花菜地边,使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邹某某强奸后逃离现场。
2008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肖引亮骑其姐夫肖长春的摩托车在石亭子九公里处玩耍,看到三个放学回家的女学生,便欲骗其中一个女学生实施强奸。被告人肖引亮以三个女学生在学校喊人殴打其妹妹而要求其中一女学生即被害人陈某某(1994年9月出生)坐上其摩托车去与他妹妹当面对质为由,将被害人陈某某带至黄土铺镇花桥村十组的雷公岭山上,使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陈某某强奸后逃离现场。
2007年6月20日下午,骑着摩托车的被告人肖引亮在黄土铺镇的寿岭冲水库坝基下的公路上遇上正放学回家的被害人李某某(1992年9月13日出生),被告人肖引亮以被害人李某某打他妹妹为由,威逼被害人李某某坐其摩托车去向其妹妹当面道歉。被告人肖引亮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一山上,使用威胁、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强奸。事后,被告人肖引亮以其精液已射进被害人李某某阴道内会导致其怀孕而影响其出嫁相威胁,逼迫被害人李某某随他出走。被告人肖引亮将被害人李某某送至祁阳县浯溪镇“佳杏”发廊并逼迫被害人李某某多次卖淫,将其卖淫所得2000元据为己有。
此外,被告人肖引亮还以借骑他人摩托车办事为由,于2006年12月1日、12月24日和2006年6月的一天,伙同伍某某或单独作案,三次骗走他人共价值12256元的摩托车三辆,销赃得款3250元。2006年6月中旬的一天,盗窃其亲戚陈某某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260元,销赃得款300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引亮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奸淫幼女一人、强奸妇女二人并迫使被其强奸的一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被告人肖引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同案犯共同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肖引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引亮奸淫幼女一人,依法应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其强奸妇女后迫使妇女多次卖淫,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引亮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引亮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遂依法对被告人肖引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 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