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5: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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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倩) 日前,北京法易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3721网络实名”的消费者,以欺诈为由将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阿里巴巴)、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中国)告上法庭,要求北京阿里巴巴双倍赔偿当初支付的服务费共2.7万元,阿里巴巴中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法易咨询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12月17日起分12次从原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购买了“3721网络实名”产品,并向其支付了服务费1.35万元,合同约定产品的服务期限最晚截至于2010年12月19日。
  2006年1月12日,作为北京阿里巴巴实际控制人的阿里巴巴中国将“3721网络实名”改名为“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继续经营。自2006年8月起,原告公司从全国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得知,三七二一同微软IE签订的中文网络实名服务提供合同于2005年10月到期,微软公司已经正式自动中止了与雅虎阿里巴巴在网络实名业务上的合作伙伴关系。至此,原告公司才发现两被告在向原告售出网络实名时故意隐瞒了上述重要事实,这一事实将直接导致被告无法继续向原告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
  原告公司认为,被告明知其与微软IE之间关于中文网络实名的合同即将到期,不但故意向原告公司隐瞒该项事实而且还向原告公司出售超出前述合同期限的网络实名产品,其行为显属欺诈行为,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应依法认定该行为无效,原告公司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双倍赔偿。阿里巴巴中国作为北京阿里巴巴的时机控制人和“阿里巴巴”商标和网站的所有人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应当与北京阿里巴巴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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