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5: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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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骑车人晚间骑车时突然从中断的路上冲到对面的桥下,导致不治身亡。受害人的亲属为此将该路段的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近37万元。但两被告在答辩中均认为自己不是管理和建设单位,拒绝赔偿。今日下午,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将公开审理此案。
  作为原告的受害人的妻子及父母诉称,2006年6月28日晚9点多钟,受害人蒋传红骑自行车从合肥市包公大道自行车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路过包公大道的子孙桥时,由于包公大道自行车道在子孙桥路边突然中断,而且断路的对面就是河沿。在没有任何安全路障和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受害人蒋传红直接跌入桥下造成死亡。
  为此,原告认为蒋传红的突然死亡是因为在公路管理、设计、维护上存在严重的缺陷,并且没有尽到安全保障通行的义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故原告将合肥市公路管理局以及肥东县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69131元。
  该案经原告起诉后,合肥市公路管理局于2006年8月21日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其只负责店埠镇包公大道快车道的建设,慢车道系肥东县建设局建设、管理和养护,与他们无关。因此,合肥市公路管理局认为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第二被告肥东县建设局认为该路段的管理与自己无关,并且指出事发地段是合蒲公路的一部分,为省级公路,路权管理归合肥市公路管理局及肥东县公路管理分局。同时,肥东县建设局提供的证据还特别提出了一份《安徽省建设系统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肥东县建设局的行为越权。因此,肥东县建设局也认为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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