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5: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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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石岩) 因自己的照片上了足贴包装而将足贴厂家告上法庭的世界旅游小姐肖像权纠纷一案今天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依露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殷子的肖像、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原告殷子诉称,2006年3月,原告在北辰购物中心购物时发现,被告生产的“雪博士”牌足贴的外包装以及说明书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进行营利活动,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另外,原告曾经荣获“世界旅游小姐”亚军,并担任陕西省慈善协会“慈善大使”,属知名度较高的公众人物,被告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原告的肖像,损害了原告塑造的健康、积极的正面形象,使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了损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停止生产并且收回已经生产、销售的印有原告肖像的产品;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支出7510元。
  被告广州依露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方产品外包装上的人物图片是电脑艺术加工的,没有使用原告肖像。另外,被告方认为原告不是公众人物,在北京原告并无知名度,被告方的产品销售好,是因为质量好。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为证明被告生产的“雪博士”牌足贴外包装上和说明书中的人物图片系利用原告头部肖像合成的,原告提交了其2003年9月在广州车博会拍摄的照片并以本人亲自出庭予以证明。被告当庭对原告本人及其提交的照片与被告产品外包装图片的头部有相似之处表示了认可,但否认使用的就是原告的头部肖像。为此,被告还提交了光盘一张,证明被告的图片系由不同人物照片的不同部位电脑合成而来的。对此,原告提出被告提交的合成过程系反向操作的过程。被告就照片合成的过程及使用的系何人的照片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雪博士”牌足贴外包装和说明书上使用的人物图像是否为原告的肖像。由于原告亲自出庭,依其本人面貌特征,并结合其提交的照片与“雪博士”牌足贴外包装和说明书上使用的人物图像相对比,以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可以认定系同一个人。另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肖像系其他民事主体及合法使用凭证,故被告辩称的人物图像系其通过电脑合成的主张,难以成立。因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雪博士”牌足贴外包装和说明书上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依法酌定。
  宣判后,原告代理人表示要与殷子小姐本人商量后再行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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