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5: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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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祝茜) 9月19日上午,色彩专家于西蔓起诉杨女士、大连旭日东升广告有限公司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杨女士在《大连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于西蔓女士称自己是公众认可的中国应用色彩泰斗,在中国色彩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以自己的名字注册了“西蔓”商标,成立了“北京西蔓色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于西蔓在2005年2月25日、2005年3月2日发现杨女士在“大连日报”上刊登了载有于西蔓姓名和肖像的广告,广告标题为《于西蔓教你做色彩女人富丽华大型色彩讲座》,广告中还介绍了“强某是北京西蔓色彩讲师团首席顾问、资深色彩专家及西蔓女士的高级助理”这一事实。但原告于西蔓并不知晓此事,遂与《大连日报》联系,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仍我行我素,坚持2005年3月12日在大连市富丽华大酒店举行了虚假的经营性讲座活动,与会人员达四百多人次,还举办了“3月8日妇女节团订色彩讲座”,获取了大量的非法利益。该活动造成大连方面许多人的误解,纷纷询问中国色彩第一人为何做虚假广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杨女士借原告在色彩领域的知名度,假借原告名义搞培训盈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庭审中,被告杨女士播放了当时举办讲座时的录像,在片头有画外音,称“此次讲座与北京于西蔓毫无关系”,以此证明自己并未借助于西蔓的名义开办讲座。至于广告使用了于西蔓的照片,是因为杨女士曾向于西蔓学习过色彩理论,并取得西曼色彩顾问证书,在学习过程中,于西蔓将自己的这张照片用作讲学,并要求学员们推广西蔓色彩理论,因此,被告杨女士认为此照片是教学资料,为能更好地展示西蔓色彩理论精华。用于西蔓的名字也是推广西蔓色彩理论的一种方式,原告自称是色彩第一人,原告姓名的登载并不代表原告个人,而是代表一个流派。广告中提及的讲课人强某是原告的员工,担任何种职务都能代表原告。因此,被告并未侵权。
  另一被告大连旭日东升有限公司则认为自己是广告商,对广告文稿进行了必要的审查。使用于西蔓照片是形象介绍,是个案例,被告对此不负审查义务。广告的文稿是由第一被告杨女士提供,照片是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同时提供的,被告公司不存在广告审查上的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为权利人所专有,任何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被告杨女士未经原告同意,在广告标题中使用了原告的姓名,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至于被告杨女士提出的广告中于西蔓的名字应理解为一个色彩理论流派,而不是原告个人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杨女士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照片,而该广告所宣传的讲座并非无偿,且被告杨女士不仅利用该讲座售卖产品,还通过广告宣传自己经营的美容机构,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因原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由于被告假借原告的名义刊登广告、举办讲座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的降低,进而人格受损,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旭日公司仅是作为大连日报社的广告代理商,接受被告杨女士的委托刊登广告,因此,对被告杨女士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宣判时,被告因在外地未能到京领取判决,原告表示回去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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