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5: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5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刘艳芳(化名)女士在被人用“迷药”控制后,其持有的工商行灵通卡和密码被窃走,致使其24万元的巨款被刷走。刘女士认为工商银行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北京兴百轩黄金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对此案进行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
刘艳芳诉至原审法院称,2004年12月31日下午5点左右,她被两名男子用“迷药”控制,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被窃走工商银行灵通卡及密码。刘艳芳事后挂失并报警得知,二男子使用其灵通卡通过银联北京分公司设置在兴百轩公司的POS机,采取刷卡消费的形式,分两次购买了总价值为人民币24.48万元的足金金条,并在支付小票上签有“刘艳芳”的名字。
刘艳芳认为,该男子在消费小票上的有女性特征的“刘艳芳”签名笔迹与本人在灵通卡上预留的“刘艳芳”签名笔迹存在着巨大差异,明显表明不是此灵通卡的真正的持卡人。但兴百轩公司的POS机操作人员,未能尽到严格审查、认真核对签名笔迹的义务,并默许二男子分两次进行了超过20余万元的刷卡消费,使其逃避了国家对超过20万元大额消费进行的监管。而且,兴百轩公司也没有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将交易监控录像材料保存7天,最终导致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得逞。为此,刘艳芳要求兴百轩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商银行及银联北京分公司未能履行对兴百轩公司POS机操作人员进行的培训义务,且工商银行在案发后,没有及时向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消费信息,使警方错过了获得录像资料的机会而无法破案。工商银行与银联北京分公司也侵犯了其财产权利。故要求三方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4.4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判决后,刘艳芳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销售终端机的交易流程》中刷卡消费需核对持卡人签名的相关规定,应当认为,商户对持卡人签名应具一定审核义务,但对签名笔迹未作特别要求。本案中,对商户而言,无能力及条件甄别持卡人签名之真伪;同时,考虑银行卡具有的货币电子化特有交易特点,磁卡与磁卡密码共同形成电脑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持卡人身份的认证手段,而本案中,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所持信用卡、密码真实,符合操作程序。至于逃避监管问题,及刘艳芳同时要求工商银行、银联北京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