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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金质、卢荣旗) 家住广西靖西县安德镇三录村个录屯54号的赵国(化名),1991年7月2日出生。因吹哨挑逗他人,继而上演为持刀打斗,接着砍掉他人一截大拇指,最终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收监。8月17日,被告人赵国被靖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尝到了触犯刑律的教训。 2009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赵国和赵仙(另案处理)在离自己村头不远处的路边种玉米时,看见三合街几个男青年路过该处,即对其吹口哨进行挑逗。当晚,被告人赵国和赵仙等人到三合街玩时,被当天挑逗的几个三合街青年拦下来训话。被告人赵国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威胁,才得于解围。随后,赵国和赵仙等人回家找来砍刀、钢管等凶器并返回到三合街上寻找刚才对他们训话的三合街青年,在一网吧内找到后就对他们进行辱骂挑衅。三合街青年张某等人被激怒后,持木棍追出来将被告人赵国等人围住。被告人赵国即掏出砍刀对周围人群乱砍,砍断了张某一截右手大拇指。被告人赵国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张某人体所受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国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3500元。 靖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国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国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国持刀实施故意伤害,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害人张某在本案中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部分医疗费、被告人赵国当庭认罪等情节,酌情对被告人赵国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赵国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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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金质、卢荣旗) 家住广西靖西县安德镇三录村个录屯54号的赵国(化名),1991年7月2日出生。因吹哨挑逗他人,继而上演为持刀打斗,接着砍掉他人一截大拇指,最终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收监。8月17日,被告人赵国被靖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尝到了触犯刑律的教训。
2009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赵国和赵仙(另案处理)在离自己村头不远处的路边种玉米时,看见三合街几个男青年路过该处,即对其吹口哨进行挑逗。当晚,被告人赵国和赵仙等人到三合街玩时,被当天挑逗的几个三合街青年拦下来训话。被告人赵国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威胁,才得于解围。随后,赵国和赵仙等人回家找来砍刀、钢管等凶器并返回到三合街上寻找刚才对他们训话的三合街青年,在一网吧内找到后就对他们进行辱骂挑衅。三合街青年张某等人被激怒后,持木棍追出来将被告人赵国等人围住。被告人赵国即掏出砍刀对周围人群乱砍,砍断了张某一截右手大拇指。被告人赵国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张某人体所受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国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3500元。
靖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国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国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国持刀实施故意伤害,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害人张某在本案中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部分医疗费、被告人赵国当庭认罪等情节,酌情对被告人赵国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赵国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