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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法正 袁平) 4名复员军人手持政府安置工作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报到却遭到拒绝。9月14日,复员军人侯其兵、王伟、毛振华、隋荣凯一纸诉状将接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落实工作岗位和发放从2006年7月21日至今的生活费2000元。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原告起诉状称,2006年7月21日,四原告被郑州市二七区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安置到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四原告手持安置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时,却遭到该公司负责人的拒绝。四原告多次找该公司领导协商安置工作事项,但都被接收单位以机构臃肿、人满为患、正在裁员及公司没有接收安置复员军人的先例等理由拒绝安排工作及发放生活费。 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了解到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为侯其兵等4名复员军人安排工作并不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的情况后,多次派出本单位主管退伍安置的杨局长、优抚科李科长及退伍安置办李主任前往该公司做政策解释及说服工作,但收效甚微。时至今日,该接收单位依拒不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城镇退伍士兵安置政策。 2006年8月28日,四原告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9月1日,仲裁委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是四原告要求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落实工作岗位的申诉请求,不属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且四原告要求该公司自2006年7月份起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的申诉请求,因其未能提供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故不予受理。 四原告认为,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至今未落实四人的工作岗位,也未发放生活费,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2005)23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一纸诉状将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落实工作岗位和发放从2006年7月21日至今的生活费2000元。 在郑州二七法院的立案大厅,记者见到了四原告之一的侯其兵,侯其兵是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的三级专业军士(志愿兵)。侯其兵对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安置工作及发放生活费的作法非常气愤。他说,军人是被誉为“最可爱的人”,现在他们脱下军装复员回到地方,却受到了接收单位的歧视。他认为,接收单位拒绝安置工作及发放生活费,是公然违反国家对复员军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边在其单位的网页上发布招聘人员的信息,一边又对他们说“人满为患,正在裁员”,这到底是出自什么目的?是谁给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这么大的权利?难道单位利益可以大于国家法律吗?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其中第二款还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统筹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第63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受、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国务院(2005)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中也规定:“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受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受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受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2006年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按照此文件精神执行。 记者将对此案跟踪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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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法正 袁平) 4名复员军人手持政府安置工作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报到却遭到拒绝。9月14日,复员军人侯其兵、王伟、毛振华、隋荣凯一纸诉状将接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落实工作岗位和发放从2006年7月21日至今的生活费2000元。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原告起诉状称,2006年7月21日,四原告被郑州市二七区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安置到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四原告手持安置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时,却遭到该公司负责人的拒绝。四原告多次找该公司领导协商安置工作事项,但都被接收单位以机构臃肿、人满为患、正在裁员及公司没有接收安置复员军人的先例等理由拒绝安排工作及发放生活费。
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了解到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为侯其兵等4名复员军人安排工作并不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的情况后,多次派出本单位主管退伍安置的杨局长、优抚科李科长及退伍安置办李主任前往该公司做政策解释及说服工作,但收效甚微。时至今日,该接收单位依拒不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城镇退伍士兵安置政策。
2006年8月28日,四原告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9月1日,仲裁委下发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是四原告要求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落实工作岗位的申诉请求,不属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且四原告要求该公司自2006年7月份起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的申诉请求,因其未能提供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故不予受理。
四原告认为,被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至今未落实四人的工作岗位,也未发放生活费,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2005)23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一纸诉状将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落实工作岗位和发放从2006年7月21日至今的生活费2000元。
在郑州二七法院的立案大厅,记者见到了四原告之一的侯其兵,侯其兵是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的三级专业军士(志愿兵)。侯其兵对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安置工作及发放生活费的作法非常气愤。他说,军人是被誉为“最可爱的人”,现在他们脱下军装复员回到地方,却受到了接收单位的歧视。他认为,接收单位拒绝安置工作及发放生活费,是公然违反国家对复员军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边在其单位的网页上发布招聘人员的信息,一边又对他们说“人满为患,正在裁员”,这到底是出自什么目的?是谁给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这么大的权利?难道单位利益可以大于国家法律吗?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其中第二款还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统筹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第63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受、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国务院(2005)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中也规定:“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受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受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受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2006年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按照此文件精神执行。
记者将对此案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