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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希品 于军宁) 9月14日,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刚刚处理结案的一案人身损害赔偿案颇奈人寻味。退休职工老张到银行领退休金,不慎手指被储蓄所的门挤成粉碎性骨折,法院判决银行承担30%责任。 2005年7月末的一天,老张到某银行属下一储蓄所领工资。这天天气炎热,来领工资的人又多,银行工作人员便将储蓄所营业厅两扇玻璃门向外敞开。老张排队排到玻璃门时,背着手不知不觉伸进了敞开着的门的门缝中。突然,地弹簧玻璃门突然关闭,将老张的左手拇指夹伤。老张当即打车到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左拇指末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此后,老张一直在该医院门诊治疗到伤愈,共花医疗费1900余元和交通费100元。 事发当天下午,老张便找到某银行诉说其到储蓄所领工资手被门夹伤的事。敞开的地簧门究竟是风刮的还是谁碰着了后关上的,谁也说不清楚。双方就此多次协商,银行表示同意给付老张2000元钱以“息事宁人”,但老张却不同意。协商未果,老张一纸诉讼将某银行高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他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共计3.9万余元。 诉讼期间,老张就伤情提出伤残鉴定申请。2005年12月10日,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老张的伤情可以评定为9级伤残。银行对这份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中国医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06年1月9日作出鉴定,结论为老张左手拇指伤残程度为9级。依据该鉴定结论,老张的残疾赔偿金应为3.2万余元。 庭审中,银行不同意赔偿,理由是:老张自称其上午在储蓄所被门夹伤手指,却在下午才找到银行,因此银行否认老张的手指是在储蓄所夹伤这一事实;即便老张的手是在储蓄所夹伤的,但银行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若确如老张所说其手指是被储蓄所大门夹伤,那也是老张自身过错造成的,因为手指不放在门缝处,也不致于夹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所作为面向公众服务的储蓄机构,负有对前来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储户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储户到储蓄所内排队存取款,由于天热人多,储蓄所工作人员将营业厅大门大开后,应当告知储户注意安全,小心并防止被门夹、碰,但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对此,被告某银行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被告的这种过错,并非导致老张受伤的直接因果关系。 老张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排队等候取款时,自身疏于注意而将背在身后的手伸进门缝中,导致手指被门夹伤,其本身行为有过错,而且这个过错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就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定老张承担其自身损害的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银行对老张手指夹伤存在一定过错,对老张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张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1万余元,另外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老张认为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太少,不服判决,也不上诉,多次到法院来找,办案法官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知以法,反复做说服工作。9月14日上午,老张表示服判,不再申诉,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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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希品 于军宁) 9月14日,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刚刚处理结案的一案人身损害赔偿案颇奈人寻味。退休职工老张到银行领退休金,不慎手指被储蓄所的门挤成粉碎性骨折,法院判决银行承担30%责任。
2005年7月末的一天,老张到某银行属下一储蓄所领工资。这天天气炎热,来领工资的人又多,银行工作人员便将储蓄所营业厅两扇玻璃门向外敞开。老张排队排到玻璃门时,背着手不知不觉伸进了敞开着的门的门缝中。突然,地弹簧玻璃门突然关闭,将老张的左手拇指夹伤。老张当即打车到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左拇指末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此后,老张一直在该医院门诊治疗到伤愈,共花医疗费1900余元和交通费100元。
事发当天下午,老张便找到某银行诉说其到储蓄所领工资手被门夹伤的事。敞开的地簧门究竟是风刮的还是谁碰着了后关上的,谁也说不清楚。双方就此多次协商,银行表示同意给付老张2000元钱以“息事宁人”,但老张却不同意。协商未果,老张一纸诉讼将某银行高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他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共计3.9万余元。
诉讼期间,老张就伤情提出伤残鉴定申请。2005年12月10日,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老张的伤情可以评定为9级伤残。银行对这份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中国医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06年1月9日作出鉴定,结论为老张左手拇指伤残程度为9级。依据该鉴定结论,老张的残疾赔偿金应为3.2万余元。
庭审中,银行不同意赔偿,理由是:老张自称其上午在储蓄所被门夹伤手指,却在下午才找到银行,因此银行否认老张的手指是在储蓄所夹伤这一事实;即便老张的手是在储蓄所夹伤的,但银行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若确如老张所说其手指是被储蓄所大门夹伤,那也是老张自身过错造成的,因为手指不放在门缝处,也不致于夹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所作为面向公众服务的储蓄机构,负有对前来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储户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储户到储蓄所内排队存取款,由于天热人多,储蓄所工作人员将营业厅大门大开后,应当告知储户注意安全,小心并防止被门夹、碰,但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对此,被告某银行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被告的这种过错,并非导致老张受伤的直接因果关系。
老张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排队等候取款时,自身疏于注意而将背在身后的手伸进门缝中,导致手指被门夹伤,其本身行为有过错,而且这个过错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就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定老张承担其自身损害的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银行对老张手指夹伤存在一定过错,对老张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张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1万余元,另外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老张认为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太少,不服判决,也不上诉,多次到法院来找,办案法官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知以法,反复做说服工作。9月14日上午,老张表示服判,不再申诉,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