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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两年前曾爆出黄健中“性丑闻”的女演员张钰,因不满张纪中、黄健中和于敏三大导演在媒体上对自己作出的评论而诉至法院,并提出40万元经济损失和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今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张钰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底,女演员张钰以黄健中导演迟迟不遵守“规则”安排其出演角色为由,向媒体透露自己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的信息,诸多媒体对此进行了相关报道。其中张钰先后两次接受《中国广播影视报》记者的采访,记者先后将题为《著名导演黄健中卷入录音带丑闻—张钰:我有重磅猛料没说》、《黄健中丑闻女主角发出最后通牒—张钰:我有黄导丑行的照片》的文章发表于2004年1月2日和2004年1月9日的《中国广播影视报》上,两篇采访均为当事人一方张钰的自我陈述,并无相应录音带、照片等证据佐证。同时该报转载了刊载于其他媒体的张纪中、黄健中和于敏等人对此事的相关评述,同时转载的还有《黄健中的四点声明》。2004年1月9日《中国广播影视报》刊载的圈内反响中,首先刊载了张钰对于敏言论的反驳,其后转载了于敏的评述。《中国广播影视报》在刊登上述报道中均在此后加注了“记者观点”与“采访后记”。 2005年7月,张钰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张纪中、黄健中、于敏及《中国广播影视报》告上法庭。 法院终审认为,《中国广播影视报》所转载的黄健中四点声明系事件当事人针对事实状态的描述及针对相关指责的正面回应,声明中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毁损张钰的名誉。 张纪中、于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的言论,是对自己所了解的张钰另外一些情况的真实感受和对比描述,是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的评价,并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 《中国广播影视报》在刊登采访张钰内容的同时,同版面转述张纪中、黄健中和于敏等人对此“事件”的评述,是针对“事件”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描述,且《中国广播影视报》已然在最终的“记者观点”与“采访后记”中表明了中立的观点,故其亦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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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两年前曾爆出黄健中“性丑闻”的女演员张钰,因不满张纪中、黄健中和于敏三大导演在媒体上对自己作出的评论而诉至法院,并提出40万元经济损失和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今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张钰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底,女演员张钰以黄健中导演迟迟不遵守“规则”安排其出演角色为由,向媒体透露自己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带的信息,诸多媒体对此进行了相关报道。其中张钰先后两次接受《中国广播影视报》记者的采访,记者先后将题为《著名导演黄健中卷入录音带丑闻—张钰:我有重磅猛料没说》、《黄健中丑闻女主角发出最后通牒—张钰:我有黄导丑行的照片》的文章发表于2004年1月2日和2004年1月9日的《中国广播影视报》上,两篇采访均为当事人一方张钰的自我陈述,并无相应录音带、照片等证据佐证。同时该报转载了刊载于其他媒体的张纪中、黄健中和于敏等人对此事的相关评述,同时转载的还有《黄健中的四点声明》。2004年1月9日《中国广播影视报》刊载的圈内反响中,首先刊载了张钰对于敏言论的反驳,其后转载了于敏的评述。《中国广播影视报》在刊登上述报道中均在此后加注了“记者观点”与“采访后记”。
2005年7月,张钰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张纪中、黄健中、于敏及《中国广播影视报》告上法庭。
法院终审认为,《中国广播影视报》所转载的黄健中四点声明系事件当事人针对事实状态的描述及针对相关指责的正面回应,声明中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毁损张钰的名誉。
张纪中、于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的言论,是对自己所了解的张钰另外一些情况的真实感受和对比描述,是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的评价,并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
《中国广播影视报》在刊登采访张钰内容的同时,同版面转述张纪中、黄健中和于敏等人对此“事件”的评述,是针对“事件”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描述,且《中国广播影视报》已然在最终的“记者观点”与“采访后记”中表明了中立的观点,故其亦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