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5: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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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黄兆峰) 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因无法按合同约定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被迫停办,投资方与组织方因此发生纠纷。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组织方退还投资方管理费15万,双方合同解除。
  2004年12月28日,原告美丽有约(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投资方”)与世华会(北京)文化交流中心(简称“组织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发起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组织方向上级主管申请报告给予批复文件的下达,批复文件下达后,由其向中国中央电视台(下称中央台)有关部门发函,给予宣传方面的指导与支持,具体协调由投资方负责人执行,协调全国工商联及行业有关管理共同参与,给予指导与支持;投资方根据批复的文件,向中央台有关部门联系,确认支持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回复的书面意见,协调国内有关新闻单位给予支持,制定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项目实施方案,向组织方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20万元;双方联合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 合作合同签订当日,投资方支付了管理费15万元,
  2004年12月29日,世界华人联合会(总会)向投资方作出“关于同意举办‘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的批复”。2005年1月10日,投资方向世界华人联合会发出“关于终止‘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合作说明”,内容为,由于广电总局通知2005年与涉外组织合作的限制,中央台不许可此次大赛有涉外组织参与,否则不予以转播,故终止与世界华人联合会合作。后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至今没有举办。现投资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合同并要求被告退款。
  组织方认为签订合同后,投资方于2005年1月10日发出一份说明,终止了合作合同的履行,那么造成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没有举办的责任在于投资方,而且其仅支付了15万元管理费,尚有5万元未付,投资方要求解除合作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同意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解除合同。本案涉及的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告负责向中央台有关部门联系,确认支持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回复的书面意见,在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发函表示,由于广电总局通知2005年与涉外组织合作的限制而导致中央台不予以转播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故终止合作合同的履行,虽然被告不同意解除合作合同,但原告已明确作出不履行合作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已没有合作的基础,合作合同也无履行之必要,故原告要求解除合作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既然合作合同已经解除,那么被告也没有理由占有原告支付的管理费,其应当将管理费退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管理费1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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