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5: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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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静) 刘先生到正元立信房地产经纪公司业务接待处,要求工作人员将压在井盖上的车辆挪开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先生遗孀王女士认为,丈夫的死亡同其在业务接待处头部受伤有关,要求该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今天,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王女士的诉求未获支持。
  2006年2月12日10时许,王女士家更换水龙头,王女士之夫刘先生发现楼外水闸井盖被停放的汽车压住,便来到正元立信公司寻找车主,当时正元立信公司业务员孟先生值班,刘先生询问孟先生后摔倒在公司办公室地上,孟先生向“110”报警。刘先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甘家口派出所委托法医检验鉴定所对刘先生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刘先生因病猝死。
  在法庭上,原告王女士及家属认为,虽然检验结果为刘先生符合冠心病、心肌梗死而死亡。但过度劳累、情绪激动以及外伤等因素是该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据此刘先生的死亡同其在正元立信公司业务接待处头部受伤是有关系的。由于被告业务接待处环境的不安全造成刘先生身体损害,因此给王女士及家人带来痛苦和不幸并造成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被告正元立信公司则辩称,刘先生生前长期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刘先生到被告处是因井盖上所放车辆寻找车辆主人,在此过程中也曾到过其他房地产经纪公司,其这一过程可以使刘先生的情绪产生激动变化,刘先生到被告处时未曾与被告工作人员发生过语言争执、肢体接触等,不会使刘先生的情绪发生不良改变,其突然倒地显然是原有情绪激动的延续后果或是其他原因。原告称被告处存在不安全的障碍,使得刘先生滑倒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事实是被告处无任何安全障碍,原告的提法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虽然刘先生倒地死亡结果发生在被告处,但是被告并无任何过错,是由其身体原有病状特征其他诱因所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在正元立信公司办公处所内倒地,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先生符合因病猝死。王女士及家属认为是正元立信公司接待处环境的不安全造成刘先生倒地身体受到损害,但又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无法认定刘先生倒地是由于正元立信公司的过错所致。因此,王女士等人要求正元立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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