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5: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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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焦玉川) 同母异父两兄妹,为争美元走上法庭打起了官司。昨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刘红(化名)偿付原告王军(化名)现金1100美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军与被告刘红是同母异父的兄妹关系,原告之父王西东(化名)1949年去台湾,现住台湾省台南县山上乡明和村220号,解放后,原告之母窦某(系王西东前妻)与被告之父结婚。改革开放后王西东(化名)与原、被告及窦某取得了联系之后,王西东多次从台湾省往家寄钱,每次均是由被告刘红收取并按王西东的意愿转交原告,原、被告在2005年7月以前从未为此发生过任何问题。
  2005年7月份王西东(化名)寄回600美元,其分配数额是:窦某(现已去世)50美元、刘红50美元、王军500美元;2006年1月9日又寄回800美元,其分配数额是:刘某(刘红之弟)100美元、刘红100美元、王军600美元。这两笔汇款均由被告收取,原告知道该情况后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应得的1100美元未果。
  原告于2006年4月7日向中共汝州市委对台工作办公室反映并请求给予调解解决,该办公室工作人员于2006年4月12日和7月2日对原、被告专门进行了两次调解,调解中被告和其弟弟刘某均称与其兄王军、其嫂郑某发生矛盾,不想把应给王军的钱给他使用,调解未能成功,原告无奈于2006年7月5日诉上法院。
  汝州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明文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被告系同母异父兄妹,本应继续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生活中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共同维系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被告继续持有原告的1100美元,于法无据,其行为已构成了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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