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5:37: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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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全国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评估指数逐年提高。但是,在我们自认案件质量得到极大提升的同时,社会公众对它的评价却与我们的自认有较大差异。这让我们思考:如何追求评估数据与实际审判工作相统一的关系以及如何运用评估数据更好地推进各项工作?对此,优化已有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确定相应的标准——合理区间,也是破解难题的方法之一。
    一、合理区间的研究背景
    尽管目前对评估工作“唯数据、唯名次”不良倾向早成共识,但因缺乏评估标准的技术支撑,实践中仍然难以摆脱通过追求数据来显示各自法院或部门的案件质量。随之而来的各种负面风险在所难免。
    (一)指数趋好与审判工作实际提升脱节风险
    按照逻辑,只有审判工作水平真正提升了,指数才会更加亮丽。然而,现实中两者脱节现象不在少数。以结案均衡度指数为例,设立初衷是为了形成在总体上达到收、结案动态平衡的良性办案机制,所以,无须追求微观、绝对的均衡。然而,一些法院指数接近于零甚至为零。达到这样的均衡度,收案和结案都必须绝对均衡,可能伴随牺牲当事人诉权或违背司法规律的隐患。
    (二)指数趋好与审判管理目标实现背离风险
    审判管理目标定位于案件公正、效率、效果三个方面的综合提升,而不是过多偏向一方。但实践中,为了评估总分的提高,多数法院会优先选择容易提升的指标开展工作。相比较而言,效率指标的提升远远快于公正和效果指标。
    (三)指数趋好与审判绩效考核结果失衡风险
    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具有天然的考核功能,但在目前审判绩效考核工作中,因为是以评估指数点位而非区间来考核,导致一些指标虽然进入了良性区间,仍存在着“高指标、低评价、大差距”的不良现象。
    二、合理区间的内涵界定
    (一)合理区间的概念分析
    目前对合理区间的理解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合理区间是指审判质效指数正常的运行幅度。第二种,合理区间是指标满意值与不满意值之间的区间。笔者认为,概念不仅要反映事物对象的范围,而且要反映其所特有的属性。第一种概念只从外在形式下定义,而何为“合理”,只字未提,尚未反映其特有的内在属性。第二种概念是从价值属性下定义,何为“合理”,意为价值定位问题。虽具合理性,但事物的本质并不等同其价值属性。综上,合理区间是指,在司法环境处于相对均衡的态势下,某些案件质量评估指数体现出审判规律和管理原理的内在要求,呈现一定的稳定状态,上下振荡于一定的幅度内。
    合理区间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只有影响审判活动的各种因素相对稳定时,审判活动处于稳健的运行中,反映审判结果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数才有规律性。二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作为审判规律和管理原理的内在体现,合理区间具有绝对性。但作为一定时间、空间上的存在物,其也具有相对性。不同时期法院、不同地区法院等存在差异。三是本质与现象的统一。只有当某项评估指标在其本质上存在合理区间时,其量化表现才有可能被设为合理区间。如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指标,虽其指数也可呈稳定状态,但不是合理区间,因为它的理想值是零,除此之外,难谓“合理”。
    (二)合理区间的价值定位
    1.消弭排序性评估的不足。设定合理区间后,就有了相对客观的评估标准,无需继续侧重与其他法院或部门进行比较排名。只要指数在合理区间内,我们就认为审判整个运行态势是良性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唯数值、唯名次”管理冲动的产生。
    2.成为审判态势分析的标尺。合理区间是衡量审判工作是否处于健康状态的一个标志,实现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正常值标准范围从无到有的转变。这一转变,将改变现行审判管理的主要理念——过多追求指标数值的优化,转向以合理区间为基准,探寻、解决审判运行态势中存在的问题。
    3.衔接绩效考核工作的需要。以指数合理区间为标准取代目前以指数点位为标准,并且采用一定的量化技术处理,有效衔接审判绩效考核。比如,按指数是否在合理区间将指标相应确定为正常与非正常两个等级,在合理区间内为正常等级,在合理区间之外为非正常等级。在其基础上,对于不同等级,分别赋予相应分值,以便量化考核。
    三、合理区间的本体论证
    (一)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
    审判规律最低要求体现在诉讼法具体规则的落实上,进而内在地决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数存在合理区间。比如,因无法准确预测当事人何时行使诉权,为切实保障他们的诉权,只能“以收定结”,因而结案数不可能月月相等,结案均衡度指数不可能月月为零。所以,均衡结案度指数应该是在零以上的一个区间内波动。
    (二)评估技术的转型需求
    审判质量效率评估采用的是多指标综合评估技术,该技术可分为排序性评估和价值性评估。排序性评估只关心排名情况,其评估结果的“好与坏”没有标准可供参照。价值性评估是根据标准评估参评单位在综合水平是否达到了“优”、“良”或“差”。对法院来说,没有现成的评估标准可供利用,注定开始阶段只能采取排序性评估。但是,随着客观标准的总结和提炼,必然转向更科学的价值性评估。
    (三)司法环境的条件成就
    除了上述逻辑上的可能性外,合理区间若想成为事实,其必须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司法环境因素之间相互协调,且处于相对的均衡状态。目前,许多法院人均结案数保持相对稳定,法院宏观管理与法官自我管理趋于良性互动,数值历时性增长放缓与共时性大小互制趋于稳定态势,司法环境已初步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
    四、合理区间的设定对象
    正如上述,合理区间是本质与现象的统一体,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可以设定合理区间,要综合考虑以下三项因素。
    (一)各项指标的性质
    一般来说,根据审判规律及其运行目标,效率指标可设合理区间,而公正和效果指标不能设定合理区间。但是,无论前者,还是后者,也要结合每个指标的内涵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对于后者,受当事人自身认识等因素的重大影响,信访投诉率等指数理想值不可能为零,可设合理区间。
    (二)区间设立的初衷
    合理区间的设立主要在于通过审判管理服务审判工作可以达到这一区间,维持审判工作的良性走势。所以,可设合理区间的这些指标,其数值的取得应当与法官能动性的发挥有直接、重大的关联性。如果没有这样的关联性,可能合理区间也存在,但审判管理对其发挥作用有限,设定意义不大。
    (三)样本数量的大小
    只有样本数量大到一定的程度,各项指数才会在宏观上呈现一定的规律性。样本量的大小跟时间的长短和空间的大小相关。比如,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等指标,在业务庭层面上,样本数量不够大,不宜设定合理区间。但是在院级层面上,它们的样本量却足以用来设定合理区间。
    五、合理区间的设定方法
   (一)设定方法的现实比较
    目前,对合理区间的设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性分析。以评估指标的历史数据为基础,根据管理经验大致确定合理区间的位置。另一种是定量分析。将合理区间类似于统计学上的置信区间,完全用置信区间的计算公式来求解。其实,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是一种人文现象,既包含着客观事实,又包括人文价值。如果纯粹视其为自然现象进行定量分析,很难提示其本质。因此,定性与定量分析应当相辅相成。对于历史数据充分的评估指数,以定量分析为主,辅以定性分析。反之,以定性分析为主,辅以定量分析。
    (二)合理区间的设定方法
    1.定量分析的主要方法。定量分析方法可采取以下两种,一种是传统概率参数估计方法,一种是灰色参数估计方法。前者是根据概率数理统计理论,在一定概率保证下的被估计值所在的置信区间,主要适用于数据样本量大且根据已往经验知道数据样本的分布方式的情形。后者是通过灰色距离测度给出了一个估计值与整个数据样本集在拓扑关系和距离关系上的灰色置信度,并根据灰色置信度确定估计值的灰色置信区间,主要适用于数据样本量小、无法根据以往经验知道数据样本的分布方式的情形。
    2.定性分析的主要方法。定性分析方法主要有两种:专家会议法和德尔菲法。前者是指选定一定数量的专家,按照一定的方式组织专家会议,发挥专家集体的智慧。其优势是通过互相启发,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创造性成果。其劣势是容易受权威性人士和上级领导意见的影响。后者主要是指依据系统的程序,采用匿名发表意见的方式,通过多轮调查专家对问卷所提问题的看法,最后汇总成专家基本一致的看法。优势是可以克服专家会议法的缺点,劣势是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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