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6: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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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石岩) 物业官司败诉后,李文于8月25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其要求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物业管理费20537.95元,精神损害补偿金1元的诉讼请求。
  据悉,一审法院在判决驳回李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时认为,李文所提起的诉讼是合同违约之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约的民事责任系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的范围。因此,李文在诉讼中所提出的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对非违约方财产损失的赔偿,在非违约方未证明相应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则违约方不负有进行损害赔偿的责任。在本案中,经法院询问,原告李文明确表示她之所以要求被告赔偿1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系被告违约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并非对已经收取的物业费的返还。因此,原告李文应当举证证明被告违约情形给她造成了什么样的财产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但是在该案中,李文未能证明其由任何实际损失发生,故对于其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亦没有支持。
  李文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判决于法无据,她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既包含财产责任也包含非财产责任,此外,达文物业在保安、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管理、水电供应管理、电视信号等服务方面存在长期的重大瑕疵,而且这些瑕疵已经直接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也给她直接、间接地造成了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另外,李文认为,其与达文物业之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达文物业存在服务瑕疵,给她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损害,她本人就有权要求达文物业赔礼道歉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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