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6: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俞先生以手机信号不好为由,要求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手机费和套餐费。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俞先生的诉讼请求。
  自2005年,俞先生使用了移动公司的移动电话号码。由于政府规划的原因,移动公司在俞先生家附近设置的移动电话基站及设备于同年3月前搬离。同年6月,俞先生以在家中无法接收手机信号为由向移动公司的客服热线投诉。经过检测,移动公司对俞先生作了适当补偿。
  2006年初,俞先生参加了“38资费套餐”手机营销活动,承诺从签约起的次月起,连续使用公司提供的资费套餐24个月,且每月本地通话费不低于38元,包括本地通话80分钟。由于手机信号不好,俞先生于今年7月将移动公司推上被告席。
  原告俞先生称,原来就使用移动电话卡,因信号不好,向客服热线投诉后,接待人员认为是手机质量问题,为此,原告只得花费1380元重新购买手机并获赠了一张移动电话卡。由于电话卡丢失的缘故,自己又补办了一张移动电话卡。因为要参加“38资费套餐”,自己用最初的那张移动电话花了499元购买了手机一部。原告前后一共用了移动公司的三张手机电话卡,却一直无法在家中接收正常信号。故要求移动公司赔偿原告购买两部海尔手机费和套餐费的损失3000元的诉请。
  被告移动公司辩称,移动公司根据2005年下半年及2006年上半年服务质量状况公告显示,网络接通率均在99%以上,完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移动公司在俞先生所居住的地段原设有移动电话基站,后应租赁场地被动迁,公司出于无奈才将基站搬离,造成该地段成为盲区。但公司一定会坚持扫盲,尽力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移动公司特别指出,俞先生在明知其家中为本公司提供的移动电话线路的盲区,仍一再选择购买移动电话卡,可见俞先生对本公司提供的电话服务是予以认可的。故坚决不同意俞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俞先生称其之所以购置手机是因客服人员的误导而产生的问题,但对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而移动公司又否认,故对要求赔偿手机的请求不予支持;俞先生在签约前,已明知在家中无法正常通讯,但其仍选择租使用移动电话号线,因此,俞先生应恪守双方的约定,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故对要求赔偿话费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