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45: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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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所谓证券交易所章程,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制定的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内部组织机构具有约束力的并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内部行为规范。对其可作如下的理解:一是,证券交易所的章程是由会员大会通过的。二是,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内部组织机构均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内部组织机构均必须遵守其规定。三是,证券交易所章程必须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是,它是一种内部行为规范。即是证券交易所及其有关机构、成员的行为准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证券交易所是否设立由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由于种种原因,《证券法》没有直接作具体的规定,而根据国务院批准、原证券委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则属于会员制,应设会员大会。
      二、根据本条规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这是本法规定的设立证券交易的一个必要条件,也即证券交易所有自己的章程是设立证券交易所的前提条件之一。本法规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主要有两点理由:第一,证券交易所是一个法人,这个法人是由会员组成的,会员组成自己的法人机构,必须事先有一个约定,即各个会员均必须遵守这个约定,只有这样,整个证券交易所才能得以正常的运行。第二,这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属于国际惯例,比如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向大藏大臣提出设立证券交易所申请时必须提交符合证券交易法规定的章程。
      三、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就是说,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后的生效时间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证券交易所的章程是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制定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所的稳定与否,为了保证章程的合法性,本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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