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6: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5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崔光同) 为报复放火烧毁他人汽车, 37岁的李占军因犯放火罪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去年10月4日凌晨4时许,朝阳区孙河乡沙子营村来广营北路东侧的一家个体汽修厂门前失火,将停放在此处的中华骏捷轿车烧毁。经调查,目标很快锁定在一个河北省男子李占军的身上。10月15日,李占军因涉嫌放火罪被查获归案。
  据悉,被烧毁的中华骏捷轿车是汽修厂老板吴先生夫妇的。当时,吴先生兄嫂正闹离婚,哥哥怀疑李占军与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事实上,李占军与吴先生的嫂子仅是有业务来往。李占军听老乡说吴家兄弟俩准备了镐把要对其进行报复,心里很害怕,而且越想越生气,就想放把火吓唬一下吴家兄弟。于是,李占军驾驶一辆捷达车来到吴先生的汽修厂,从捷达车油箱里抽了一公升左右汽油,装在一个塑料袋内,再将汽油洒在吴先生的轿车副驾驶一侧旁边的地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就开着捷达跑了。
  汽车被烧的整个过程被汽车修理厂的一个小学徒看到,他在情急中记下了捷达车的车牌号。当时,小学徒大喊“车着火了”叫醒了吴先生。吴先生跑出屋子,看到中华骏捷轿车全车着火,还听到不时有爆炸声,直到最后车子被烧得剩下一个空壳,完全报废。经鉴定,被烧毁的中华骏捷轿车价值92 000元。
  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李占军的亲属向车主赔偿了经济损失122 700元。
  朝阳法院认为,李占军无视国法,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采用放火的手段宣泄私愤,其行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放火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予惩处。
  李占军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和经过培训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司机,应该明知在距离载有易燃物的机动车很近的地方点燃一定数量的汽油会引燃机动车,故其当庭关于“不是故意点燃被害人的轿车,轿车被烧毁属于意外”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鉴于李占军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宣判后,李占军表示不上诉。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