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5:38: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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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并充分发挥机制的作用是审判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但实践中要做到并非易事,有的个别法院甚至认为审判管理增加负担,对此最高法院还专门澄清错误认识。本文结合本院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制约审判管理机制作用发挥的几个实务问题进行探讨:1、构建审判管理机制的出发点是效果而不是机制本身,因此管理机制“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2、审判管理机制必须科学、合理、可行,科学性决定审判管理最终的效果和方向,要“量体定做”才能合理可行,且尽量简单、易操作。3、构建审判管理机制的步骤:对现状调研,明确施力点;确立目标,明朗动力源;发扬民主,激发集体责任感;不断总结,进一步完善。4、实施机制要做到“方向坚定、方法柔软”。一方面态度要坚定,措施要有力,并严密评查监督。另一方面要充分激发干警积极的感受和情绪,寻找破除习性的压力和动力,变被动执行为积极贯彻。
  关键词:审判管理机制 
  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各种矛盾纠纷复杂多变,是当前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普遍问题,而另一方面,审判力量不足、人民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机制并有效地推行,是解决当前法院案多人少、审判质效要求高等诸多问题的当务之急。但实施前如何构建科学、合理、可行的审判管理机制?实施中如何将机制推行到位?实施后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机制效果?这每一步都直接决定了审判管理工作最终的成效。为此,结合本院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影响审判管理机制效果的几个关键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审判管理机制“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
  各法院建立审判管理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本院的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使审判工作产生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有时我们精心设计,并借鉴先进法院的成功经验,构建出完备而严密的审判管理机制,实施后却并不一定会产生相应的效果。为何如此完善的审判管理机制却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问题出在哪里?这就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即构建审判管理机制的出发点是效果而不是机制本身。
  我们构建一套机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所构建的机制只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工具,而不是我们的目的。因此,在当前全国法院严格审判管理工作的形势下,要清醒地认识到,建立审判管理机制是为了实现最终的管理效果,而不是把建立完善的审判管理机制本身作为最终的工作目标。如果我们以制定出完美而严谨的审判管理制度为出发点,可能所构建的机制很完善,也很有道理,但却不一定能产生很好的实际效果。而如果是以要获得的效果为出发点去设计审判管理机制,即使所构建的制度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却最终会有实际的效果。例如我院在审判管理工作中要获得“案结事了”的效果,在机制构建上就规定了立案、审理、执行三个阶段的目标和任务。立案阶段: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功能,尽力将一些情况较复杂,易产生不稳定因素的棘手纠纷化解在立案前。审理阶段:法官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而要尽力化解纠纷。我院对主审法官设置了一个考核指标,要求所审结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不能超过20%,力争做到在审理阶段就案结事了。执行阶段:全面收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财产线索,要求穷尽所有执行调查手段和执行方法,执结率不得低于70%。我院建院三年来的工作效果:至今全院无一起上访案件,全院案件调撤率75%以上,审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低于25%,案件执结率75%以上,实践充分证明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
  如同邓小平同志所讲的“发展就是硬道理”,审判管理 “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只要有实际的效果即使机制构建得暂时还不完善那也是一项有效的机制,而机制构建得再完美如果不能产生实际效果那不过只是纸上谈兵。当然,随着审判管理机制渐行深入地推行和不断地健全,最终能发展为即有效果又很完善的机制。
  二、审判管理机制必须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工作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重要性众所周知,因此,大多法院都会尽其所能地制定尽量完善的审判管理制度。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必须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否则审判管理工作抓不到重点,无的放矢,没有效果。
  科学性是机制设计时要考虑的核心要求。机制的科学性决定其最终的效果和发展方向。所设计的审判管理机制只有具备科学性,才能通过运行显现各种预期效果,产生良好的管理效益,才能达到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审判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等目的。
  设计机制时还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是合理可行。机制再科学,制度再规范,必须合理并能在实践中推行,否则,只能是停留在纸上。设计机制时应“量体定做”,要以本院实际情况为基础,根据本院的管理理念和本院干警的素质状况来设计可行性的机制。可以借鉴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但不能照搬照抄。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在兄弟单位运行效果很好的机制,将其放到本院来推行,却未必有预期的效果,有的甚至无法推行,这就是因为不一定完全符合本院的实际。例如,在推行案件流程管理过程中,到底是实行“大立案”机制,还是“小立案”机制,到底是电脑自动分案,还是传统人工分案,等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模式,具体如何设计完全可根据本院具体情况来定,怎么可行,怎么可以尽快见效就怎么做。也可分步进行,“大立案”机制条件不成熟就先推行“小立案”机制,电脑自动分案条件不成熟就先还是传统人工分案模式,关键是要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切实可行。例如我院因新成立不久,人员素质较好,但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根据这一实际,就一步到位高标准要求设计机制,全面推行“大立案”审判管理机制,对案件流程实行全面信息化管理、电脑自动分案、档案数字化管理等。但有些传统老法院,案件多、人员素质不整齐、历史包袱大,因此要循序渐进,如果一开始就高标准设计审判管理机制,就难以顺利推行。
  此外,机制可行的还有一个要求是尽量简单、易操作,能简化的环节要简化,能优化的环节要优化。因此,设计审判管理机制时要充分围绕为法院审判管理服务的宗旨,根植于本院实际情况的土壤,使之成为法官工作的利器,法院管理者的帮手,否则,机制设计得再完美,若不易操作,作为施行机制主体的法院干警和管理者,也会难以适应,审判管理的目标也就最终会落空。
  三、如何构建科学、合理、可行而有效的审判管理机制?
  第一步,对审判工作现状进行调查,明确施力点。
  犹如建造房屋,首先要勘察地形、了解地基,才能开始设计再进行施工。构建审判管理机制首先要了解本院审判工作情况的现状,这便是法院审判审理管理工作的地基,是审判管理工作的施力点。要对本院现阶段审判人力资源、审判质效、审判管理模式、审判公信力、及本院干警的工作情绪状态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其中审判人力资源包括:现有审判人员的人数、学历背景、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等;审判工作的质效包括:每月收结案情况、人均月结案情况、案件审理周期、案件质量、调撤率等;审判管理模式包括:案件流程管理情况、审判监督机制等;审判公信力包括:群众对审判工作的认可度、服判息诉率、案结事了率、信访情况等;干警的工作情绪状态包括:对现有审判管理情况的满意度、对工作的投入度、责任感等。
  第二步,确立本院审判管理的目标,明朗动力源。
  以现状为施力点确立本院审判管理工作的目标。在设定目标时可采取分层分阶段的方法,以总目标与子目标相结合,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相结合科学建构审判管理机制。先确定本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总目标的设立要高远,再将这一总目标分解为审判人力资源、审判质效、审判管理模式、审判公信力、及本院干警的工作情绪状态等若干项子目标。对总目标和每一项子目标都要作近期规划和长期规划。近期规划以周安排、月计划、季讲评、半年总结、年终考评的工作制度贯彻,通过无数个近期工作目标的累加,成就总目标的实现。这些总目标与子目标,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共同组成了审判管理的目标系统,这个目标系统就是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前进的动力源,全院上下围绕着目标系统不断超越,不断前进。
  第三步,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激发集体责任感。
  在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一方面,“民主”可以整合全院人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从而构建出科学而又严谨的审判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干警在参与构建的过程中,能产生强烈的集体责任感并形成合力,从而使审判管理工作产生整合效益,同时也能大大提升干警执行机制的自觉性。例如我院在构建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时,就充分体现了集体参与的优势,最终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质量监督机制:一是以立案庭为主,建立案件审判效率管理机制,由立案庭对案件审判流程和审限进行监督;二是以审判执行部门为主,建立案件效率保证和质量自查机制,对本部门的案件质量进行自查自纠;三是以审监庭为主,建立案件质量全程监督机制,对立案流程管理效率、案件审判质量和执行效率及效果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四是以政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完善干警岗位责任目标考核与奖惩机制。四项机制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贯穿案件的全部流程,实现了案件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同步动态监督格局。
  第四步,运行中不断收集意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机制。
  审判管理机制构建完成后,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和有效,只有在工作实践中才能检验。首先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再理想的机制,在起初实施过程中,都会出现一些情况,尤其是改革较大的机制。有了这点认识我们就能理性对待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出现的问题我们要积极对待,仔细分析原因,寻找解决办法。一般来说不外乎就是这几种情况:施力点定位不准确,脱离了本院实际;机制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机制不具备操作性;目标定位不合理等。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其次,我们要注意到干警对实施机制的态度和情绪,收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机制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位干警去实施,对干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的充分接受,不合理的充分沟通。再次,我们要不断地校验效果,在实施中不断检验是否产生了预期的效果,是否能实现确定的目标,如果发生了偏离要及时修正、调整机制,这样不断完善使机制越来越有效。
  四、实施审判管理机制要“方向坚定、方法柔软”
  我们通常认为机制构建好了就紧接着实施,似乎这是一体的,不用特别去考虑实施的问题。而只有当实际实施时,才发现推行中会出现困难,甚至出现不得不终止推行的情况。再好的机制若不能实施到位,同样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因此,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是前提,而实施是关键,两者相辅相成,不能偏颇。机制的实施必须“方向坚定、方法柔软”,既要保证机制严格推行到位,又要注意方式方法让大家能接受,不产生抗拒心理,让大家变被动实施为主动贯彻,这样不仅可使机制推行产生预期效果,而且推行起来会轻松。
  (一)方向要坚定
  构建审判管理机制要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一旦确定了,则要坚决执行,这一点是不能动摇的,这就是“方向要坚定”。可通过以下一些措施来保证方向坚定:
第一,领导态度坚定,亲自抓落实。
  任何一项改革或创新,在推行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干警很容易找到各种理由和借口被惰性和习性拉回去。而这时院领导的态度,尤其是院长的态度就非常重要,只要领导的态度坚定,“一把手”不松劲,干警就不得不服从,就不会松懈。审判管理机制的推行尤其是如此,机制推行的效果直接影响着本院审判工作效果,对此,法院领导一定要坚持从严要求,始终不松劲,这样可对干警产生一定的外在压力,迫使每位干警去适应新的行为模式。
  第二,措施有力,限期执行到位。
  构建好审判管理机制后,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具体如何落实”了,而这是产生审判管理效果的关键。实施机制具体而言,就是根据审判管理机制的内容,制定有计划、有步骤的执行措施,措施要有力,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并且对每个措施要限期执行到位。例如,我院在推行案件信息化管理时,规定一周内完成硬件设备及电子软件的购买和安装,一周内完成全院干警的分类业务培训,两周内完成前期案件的补录工作,一个月内完全实现同步案件流程管理,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人员在实施案件信息化管理中的具体工作事项分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等,措施详实明确。执行措施是否有力,直接决定着机制运行的成败。
  第三,评查通报,监督机制严密。
  审判管理机制的推行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作,要解决“如何保证长效运行”的问题,就要靠建立评查通报监督机制来解决。严密的定期评查通报和随时抽查制度是审判管理工作正常长效运行的有效保证。尤其是审判管理工作中重要的或关键性的节点更是要严格评查、严密监督。例如我院在推行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机制的实践中,一个很重要的关键点就是,一切评查、考核数据必须全部来源于电脑自动生成,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考核和管理的依据,抓住了这个关键点,自然就会迫使所有的人真实地将工作情况录入信息系统。我院在推行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工作中,主要建立了以下评查通报监督机制:一是每月全院司法统计报表由立案庭于每月16日从案件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数据,彻底改变传统的司法统计报表根据各业务部门报送的数据来生成的做法。二是每月16日由立案庭根据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向全院通报各部门、各法官承办案件具体情况,收结案件、调撤率、执结率、上诉情况等等每一项数据,每月一张全院办案人员的“成绩单”,准确客观地展示了每位干警的工作情况。三是每月上旬完成上月所结案件的信息评查,以检查全部案件信息是否准确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录入不准确或不完整将相应扣分,结果纳入年终考评。四是每季度对全院各部门及各承办人案件质量与效率进行评估。五是对全院案件办结期限进行监督,目前全院办案周期平均不超过2个月,无1件超期结案,这是案件信息管理以来的一个工作效果。六是每月不定期对案件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抽查。
  (二)方法要柔软
  审判管理机制的推行最终要由各个干警来具体落实执行,措施再有力,方法再有效,其实施的主体还是人。这就意味着实施过程中主体是会有各种感受和情绪的,而这些感受和情绪又会影响主体去实施机制的态度、动机和效果。因此,我们在机制推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干警的感受和情绪情感,化解消极情绪,激发积极情绪,使干警变消极被动执行为积极主动推行。这就是“方法要柔软”。
  激发干警产生积极的感受和情绪,主要就是帮助干警开放心态,寻找破除习性的压力和动力。这是任何一项创新性工作或变革性工作要开展的前提,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它解决的是“要不要做”的问题。“认识到位”、“思想上高度重视”等等已是老生常谈,以致于领导在台上强调的声音再大,台下的人也仅仅是麻木地“入耳不入心”。实践中,这个条件是最难实现的又是最容易实现的。最难是因为它实现的唯一途径取决于每个干警自己是否真正认识到了并自觉地接受,此外别无他法,其他任何人无法操控,最容易实现是因为它的实现不需要成本。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意味着成功了一半。但若我们能深入分析,有的放矢,针对性地下功夫,这个问题也就能迎刃而解了。
  第一,开放心态,清除思想障碍
  惰性是人的本性,决定了人喜好按习惯做事,而不愿打破常规,久之则成习性,习性不仅不易改变,而且对外来的改变会产生抗拒心理,有的人思维和行为也就因此而“固化”甚至“钙化”了,不愿意接受与自己的观念不一致的新思维、新思想。而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各行各业都要求不断创新,开放心态已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而是一种扎扎实实的能力,“心有多大,世界有多大”。因此,要激发干警充分打开思维,清除思想障碍,以积极开放的心态接受新鲜事物。“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河不择细流,故能成其深。”
  第二,破除习性,改变行为
  开放心态到改变行为是一个从认识到行为的过程,要有一定的压力或动力促使其实现。也就是说只有当面对“不得不改变”的压力,或“改变能带来想获得的利益”的动力时才会去破除习性,改变原有行为方式。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就是让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到推行审判管理机制已是势在必行的形势压力,以及推行审判管理机制将会带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减轻劳动强度,实现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等等好处的动力。从而,使干警克服惰性,破除习性,去面对并适应新的改变,将传统的手工作业模式变革为现代信息化的新作业模式。
  当前,法院面对案多人少的内部压力和矛盾纠纷复杂、群众要求高的外部形势,法院审判管理工作面临着重大挑战,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管理模式正在从传统型向现代智能化转变,管理内容从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各个法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建立本院的审判管理机制。诚然,在机制的构建和实施中面临着各种主客观问题,但比起审判管理机制最终为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各种利益及机遇,解决这些问题的代价和努力实在是不值一提。只要我们坚持探索并不断完善,审判管理的机制作用就能得以充分发挥,法院的管理水平、司法能力由此也将获得质的飞跃。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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